1、在其他国家注册的公司,能否在希腊采用重组程序或进入破产程序?
可以。希腊《破产法》采用与 2015/848 号《欧洲破产条例》(以下简称 “《欧洲破产条例》”,EIR)相同的标准来确定 “主要利益中心”。主要利益中心是确定可启动主要破产及重组程序的司法管辖区的依据。因此,若债务人的主要利益中心位于希腊,则无论该公司在哪个国家注册,均可以在希腊启动破产及重组程序。此外,若债务人的主要利益中心位于希腊境外,但其部分资产位于希腊境内,则可以在希腊启动次级破产程序。
2、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启动的重组或破产程序,在希腊是否有可能获得承认?
《欧洲破产条例》(EIR)确立了欧盟成员国之间破产及重组程序承认的框架。根据该条例,在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司法管辖区启动的破产或重组程序,在所有其他欧盟成员国均自动获得承认。
另一方面,第 3858/2010 号法律自 2010 年 6 月 28 日起生效,该法律实施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跨境破产示范法》(以下简称 “《示范法》”),适用于承认在其他(非欧盟)国家启动的外国破产程序。
3、在希腊注册的公司,是否会在其他司法管辖区进行重组或进入破产程序?
在希腊注册但主要利益中心位于境外的公司,可在希腊境外启动破产或重组程序。已有公司利用过这一可能性(过去一个知名案例是电信运营商 Wind Hellas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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