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丹麦的外国投资受《丹麦投资审查法》及常规反垄断审批的约束。
“外国直接投资” 的定义为:通过直接或间接持有或控制丹麦境内公司或实体的股份、投票权,或通过其他方式(包括资产收购、长期贷款)获得同等控制权的方式,对该丹麦境内公司或实体取得控制权或重大影响力。若在丹麦特别敏感行业设立新公司,且通过该投资对新公司取得上述同等控制权或重大影响力,则此类投资也属于外国直接投资范畴。
通过投资取得的控制权或影响力可分为直接控制权 / 影响力与间接控制权 / 影响力,即控制权可通过其他公司或跨越多个国家(此模式被称为 “所有权链条”)来行使。
该法不仅涵盖对公司或实体股份、投票权的收购,还涵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同等控制权的情形。例如,不通过收购投票权,而是通过协议约定、收购丹麦公司资产等方式取得同等控制权或重大影响力的,均属于该法的规制范围。
若外国投资者拟直接或间接收购丹麦境内某公司或实体至少 10% 的股份或投票权,且该丹麦公司或实体属于与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相关的特别敏感行业,则该外国投资者必须向丹麦商业管理局申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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