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律师解读德国雇佣法:雇佣员工需要遵守哪些雇佣条款?


1、雇佣法的主要法律渊源有哪些?

 

规范劳动与雇佣关系的核心法律包括:

 

《德国民法典》

《一般平等待遇法》(AGG)

《非全日制和定期雇佣法》

《薪酬继续支付法》

《最低工资法》

《解雇保护法》

《雇员最低休假法》

《企业组织法》

《工时法》

《生育保护法》

《联邦父母补助金与育儿假法》

《劳动法院法》

《员工商业租赁监管法》

《雇佣关系核心适用条件书面记录法》

 

2、雇佣法保护哪些类型的劳动者?不同类型的劳动者如何区分?

 

大多数雇佣相关法律法规仅适用于受雇员工。法律传统上未对 “雇佣关系” 作出定义,但主流观点认为,《德国商法典》(Handelsgesetzbuch,简称 HGB)第 84 条第 1 款第 2 句首次为定义提供了指引。

 

自雇人士通常可自主安排工作内容、自主确定工作时间。受雇员工则缺乏这种自主性,因个人依附性而被归类为雇员,除非其依据私法合同为他人工作。

 

《德国民法典》第 611a 条第 1 款也体现了相同的定义与理念:“雇佣合同要求雇员在个人依附状态下,遵照他人指示为其提供劳务。指示权可涉及工作的内容、执行方式、时间及地点。无法实质自主安排工作活动与确定工作时间的主体,受指示约束。个人依附程度还取决于具体工作的性质。判断是否存在雇佣合同,需综合考量所有相关情形。若合同关系的实际履行表明其属于雇佣关系,则合同中的名称标注不具有效力。”

 

此外,还需区分雇员与 “类雇员”。根据《集体劳资协议法》第 12a 条第 1 款第 1 项的法律定义,类雇员需经济上独立于雇主,但有社会保护需求。此类人员不适用部分法律的全部条款,例如《薪酬继续支付法》或《解雇保护法》。

 

3、雇佣合同是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若无需书面形式,雇主是否需向雇员提供特定书面信息?

 

尽管法律未强制要求雇佣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实践中通常会签订书面合同。此外,根据《证明法》,雇主需在雇佣关系开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明确雇佣条款与条件,至少应包含以下信息:

 

合同双方的姓名与地址;

雇佣关系开始日期;

定期雇佣合同需注明雇佣关系的预计期限;

工作地点,或若雇员无需在固定地点工作,需注明其可能被调往的多个地点;

雇员所任岗位的简要说明或描述;

薪酬构成及金额,包括加班费、奖金、额外报酬、津贴及特别款项等其他薪资组成部分,以及支付日期;

约定的工作时间;

年度休假天数;

雇主与雇员终止雇佣关系的程序,至少包括书面形式要求、终止通知期限,以及提起解雇保护诉讼的期限;若解雇保护诉讼的起诉期限未依法举证,仍适用《解雇保护法》第 7 条;

对适用于该雇佣关系的集体劳资协议、企业协议或服务协议的一般性引用。

 

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核心工作条件也可通过文本形式传递,但需满足文档可查阅、可存储且可打印,同时雇主需要求雇员在接收时提供回执;不过,雇员提出要求时,雇主仍需提供经签署的纸质文件。

 

需注意,定期雇佣合同仍需按照《非全日制和定期雇佣法》的规定,强制采用书面形式签订。此外,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终止雇佣关系的约定,采用文本形式即可生效。

 

4、雇主是否需遵守特定的最低雇佣条款与条件?

 

德国有多部法律规定了最低雇佣条款与条件,例如《最低工资法》(2025 年 1 月 1 日起,每小时毛薪最低 12.82 欧元)和《联邦休假法》(五天工作制下,每年至少 20 天休假)等。

 

5、雇佣条款与条件通常是否通过集体谈判确定?谈判通常在企业层面还是行业层面进行?

 

雇佣条款与条件的主要来源包括多部相关法律,以及雇佣双方签订的雇佣合同。

 

集体劳资协议仅在雇主与雇员均为雇主联合会和工会成员,或企业与企业委员会已签订企业协议的情况下适用,且需严格遵守。

 

根据 2023 年官方统计数据,德国约 49% 的雇员的雇佣关系受集体劳资协议约束,但原联邦州与新联邦州存在差异:

原联邦州:44% 的雇员受行业集体协议约束,7% 受企业集体协议约束;

新联邦州:31% 的雇员受行业集体协议约束,14% 受企业集体协议约束;

无集体协议约束的雇员比例:原联邦州为 49%,新联邦州为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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