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涉外律师解读:新加坡的外商直接投资法律规定及限制


一、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与司法秩序

新加坡实行普通法体系,其法律渊源包括《新加坡共和国宪法》、制定法、附属立法及判例法。司法权由新加坡最高法院以及现行成文法所规定的各下级法院行使。

 

二、外国投资限制

 

1、外国投资审批

新加坡秉持开放的投资制度,契合其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整体经济发展战略。通常情况下,外国投资无需经过新加坡任何监管机构的审查或批准。但在部分关键行业及商业活动中,外国投资可能受到限制,例如国内新闻媒体和广播行业。

 

国内新闻媒体行业

根据新加坡《1974 年报纸与印刷业法》(NPPA),除非获得部长批准,否则:

报纸公司的所有董事必须为新加坡公民;

报纸公司必须发行普通股和管理股,且管理股仅可发行给经批准的新加坡公民或公司;

任何人不得持有报纸公司超过 5% 的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广播行业

根据新加坡《1994 年广播法》(BA),除非获得部长批准,否则若存在以下情形,公司不得获得或持有广播牌照:

外国股东持有或控制该公司或其控股公司 49% 及以上的股份;

负责管理、控制或运营该广播公司或其控股公司的大多数人员,由外国投资者任命、惯于按照外国投资者的意愿行事或有义务按其意愿行事。

 

其他活动

新加坡针对特定个人、实体及活动制定了定向金融制裁制度。

例如,具有域外效力的新加坡《2002 年恐怖主义(融资抑制)法》,禁止为恐怖主义或恐怖活动提供资金的行为。

作为联合国成员国,新加坡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禁止新加坡境内人员与联合国指定的个人及实体进行交易。任何相关外国直接投资可能会受到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的制裁。

新加坡《2024 年重大投资审查法》(SIRA)对涉及新加坡国家安全利益的指定实体的重大本地及外国投资进行监管,其中要求所有权或控制权的直接及间接变更需进行通知或获得批准。

 

2、违规处理程序及制裁

外国在新加坡的投资一般无需获得新加坡监管机构的批准。但如前文所述,在部分关键行业及商业活动中,若投资需经批准,外国投资者必须在完成投资前获得相关部长的批准。未按要求获得批准的,可能导致交易无效、相关牌照被暂停或吊销。此外,投资者还可能面临包括罚款和监禁在内的处罚。

 

3、外国投资者需履行的承诺

新加坡监管机构可在批准外国投资时,附加其认为适当的承诺条件。在媒体和广播等行业,牌照或批准的授予可能附带相关条件,包括限制处置或进一步收购公司股份或投票权、限制行使公司投票权、限制设立或持有公司及其股东的股份等。

 

4、上诉权

根据《报纸与印刷业法》(NPPA)及《广播法》(BA),对监管机构拒绝授予批准或牌照的决定感到不满的投资者,可分别向总统或部长提起上诉,其决定为终局决定。根据《重大投资审查法》(SIRA),上诉人可向部长申请重新考虑相关决定,还可进一步向审查法庭(其主席须为最高法院法官)提起上诉,审查法庭的决定为终局决定。除涉及程序违规问题外,审查法庭或部长根据《重大投资审查法》(SIRA)作出的决定,不得在任何法院提出质疑或上诉。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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