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制度
1、法律制度与司法体系
印度尼西亚采用大陆法系,成文法是主要法律渊源。法官在作出判决时可能会参考司法判例,但这些判例不具备普通法系中那样的约束力。
印度尼西亚司法体系的基本架构以最高法院(Mahkamah Agung)为核心,下设四个法院分支,每个分支均实行两级审理制(初审和上诉审),具体如下:
普通法院(Peradilan Umum):管辖涉及普通民众的民事和刑事案件。
行政法院(Pengadilan Tata Usaha Negara):管辖因国家行政决定引发的争议(如政府许可发放或制裁实施相关争议)。
宗教法院(Pengadilan Agama):管辖穆斯林的人身和家庭法事务(如婚姻、离婚和继承)。
军事法院(Pengadilan Militer):管辖军人实施的刑事犯罪案件。
除最高法院外,印度尼西亚还设有宪法法院(Mahkamah Konstitusi),作为一审终审的司法机构,其判决具有终局性和约束力。宪法法院的管辖范围包括:
法律合宪性审查;
国家机构权力争议;
大选结果争议;
政党解散相关事项;
总统或副总统弹劾案件。
二、外国投资限制
1、外国投资审批
一般情况下,外国投资者在印度尼西亚投资无需事先获得批准。但无论如何,印度尼西亚境内的所有商业实体,无论为内资还是外资所有,均需根据其经营活动获取相应许可,方可合法运营。
在现行监管框架下,商业许可通过基于风险的在线单一提交系统(“RBA OSS 系统”)办理,该系统由印度尼西亚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管理。所需许可类型取决于 RBA OSS 系统中对经营活动的风险等级分类。
风险分类直接影响许可要求的范围和复杂程度。高风险经营活动需遵守更严格的许可义务。反之,若经营活动被认定为低风险(即对健康、安全、环境或资源利用无重大影响),通常仅需获取商业识别号(Nomor Induk Berusaha,简称 NIB)即可运营,无需额外许可。
中低风险、中高风险和高风险类别的经营活动需满足额外要求,具体可能包括标准认证、商业许可及 / 或商业运营许可,具体取决于风险等级和活动性质。
各风险类别的适用许可要求详见《2025 年第 28 号政府条例》(“GR 28/2025”)《基于风险的许可实施条例》,该条例已取代此前的《2021 年第 5 号政府条例》(“GR 5/2021”)。这些要求由实施技术法规(包括部长级法规)进一步规范。
外资持股限制
此外,企业还需遵守适用的外资持股限制。
根据《2021 年第 10 号总统条例》《投资与商业领域条例》(经《2021 年第 49 号总统条例》修订,简称 “投资清单”),除以下情形外,所有商业领域普遍向外国投资开放:
明确禁止投资的领域;
专属中央政府管辖的领域 —— 即具有服务性质或与国防安全相关的战略性活动,且不得与其他方合作开展。
尽管大多数商业领域允许 100% 外资持股,但部分领域仍受投资清单规定的外资持股限制。
2、违规处理程序及制裁
投资者可通过 RBA OSS 系统申请商业许可。低风险和中低风险企业的许可流程以自我评估为主,提交完整申请后,系统将自动发放相关许可。
相比之下,中高风险和高风险企业需经过额外许可流程,包括满足特定经营要求及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核查。符合要求并通过核查后,RBA OSS 系统将发放相应许可。
根据《投资法》(《2007 年第 25 号法律》,经修订),在印度尼西亚无合法许可运营企业可能面临行政制裁,包括:
书面警告;
经营活动限制;
暂停经营及 / 或投资便利;
撤销经营及 / 或投资便利。
根据其他适用法律法规,还可能施加包括刑事制裁在内的额外制裁。
3、外国投资者需履行的承诺
根据印度尼西亚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2021 年第 4 号条例》《基于风险的商业许可服务及投资便利指南与程序条例》,外国投资(penanaman modal asing,简称 PMA)企业需满足最低投资要求。通常,PMA 企业的最低投资金额需超过 100 亿印尼盾(约合 70 万美元),不含土地和建筑物价值,按印尼标准商业分类(KBLI)代码及项目地点分别计算。部分经营活动需满足更高的最低投资门槛,包括金融机构、港口运营以及依赖海港码头的活动。
投资金额可通过股权(注资)、贷款及 / 或留存收益(仅适用于现有企业)组合筹集。该投资旨在支持企业持续经营,无需在初始阶段全额支出,可根据企业运营和财务需求逐步兑现。
除上述最低投资要求外,PMA 企业还需具备至少 100 亿印尼盾的已发行及缴足资本。
此外,投资者获取相关商业许可时,可能需根据其经营活动性质满足额外的特定行业要求。
4、上诉权
一般而言,符合所有规定要求的投资不应被当局拒绝。因此,目前没有专门针对投资的机制供投资者质疑当局的投资许可拒绝决定。但对于当局的非法拒绝行为,可通过行政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根据《投资法》,印度尼西亚政府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所有投资相关争议,必须首先通过友好方式解决。若无法达成友好解决方案,双方可按照共同约定通过国际仲裁解决。此程序适用于已实际投入且基于投资者与政府特定协议的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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