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其他地区注册成立的公司,能否在荷兰采用重组程序或启动破产程序?
任何在荷兰居住或主要利益中心位于荷兰的债务人,均可在荷兰启动破产程序。
荷兰重整方案规定了两种程序,分别为公开程序和私下程序。
荷兰政府已申请将公开程序纳入《欧盟破产条例》附件 A,自 2022 年 1 月 9 日起,该程序已被列入该附件。自该日起,公开程序在其他欧盟成员国(丹麦除外)可获得自动承认。若债务人的主要利益中心或某一分支机构位于荷兰,则荷兰法院拥有管辖权。
私下程序的承认取决于相关辖区的国际私法制度。除非要求互惠,否则荷兰重整方案有望在已采纳《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跨境破产示范法》的辖区获得承认。若任何受影响方位于荷兰,或其他因素表明与荷兰存在充分关联,则荷兰法院拥有管辖权。
2、在其他地区启动的重组或破产程序,是否有可能在荷兰获得承认?
在欧盟成员国启动的破产程序与在非欧盟成员国启动的破产程序,二者在荷兰的承认方式存在区别。
根据经修订的《欧盟破产条例》,在欧盟成员国(丹麦除外)启动的破产程序可获得承认。
在无相关条约的情况下,在非欧盟成员国启动的程序在荷兰不被正式承认(即 “属地原则”),但在实践中仍可能产生一定效力。
属地原则意味着,在非欧盟成员国作出的破产扣押裁定,不得延伸适用于债务人位于荷兰的资产。然而,荷兰最高法院裁定,这并不妨碍在荷兰援引依据非欧盟成员国破产法产生的破产相关法律效力,前提是此举不会导致未获清偿的债权人无法对(原)破产人的荷兰境内资产主张追索权。
简而言之,若外国判决与荷兰公共政策相抵触,则该判决在荷兰无法获得承认。
3、在荷兰注册成立的公司,是否会在其他辖区进行重组或启动破产程序?
偶尔会有在荷兰注册成立的公司在其他辖区启动破产或重组程序。例如,过去曾有荷兰注册公司采用英国债务重整协议重组其债务。尽管这种情况并不罕见,但也并非标准做法。
随着荷兰重整方案的推出,我们预计此类案例将变得更少。此外,作为国际公司重组的一部分,荷兰重整方案有可能(且已有实例)与另一辖区的重组程序并行进行。例如,美国的《破产法》第 11 章程序和英国的重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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