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法律对特定行业的公司施加了一定的外资持股限制。例如,哈萨克斯坦《国家安全法》对特定哈萨克斯坦电信服务提供商的外资持股进行了限制。具体而言,外国个人及法人实体若未在哈萨克斯坦设立法人实体,不得在哈萨克斯坦境内管理和 / 或运营任何干线。同样,外国实体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哈萨克斯坦大众媒体公司 20% 及以上的股份。
收购哈萨克斯坦银行 10% 的有表决权股份,均需获得相关机构的事先批准。持有银行 10% 及以上股份的外国股东,必须符合规定的最低评级要求。在特定列明法域(如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的公司,不得持有哈萨克斯坦银行的任何股份。类似限制同样适用于哈萨克斯坦其他特定受监管金融机构,如保险 / 再保险公司及投资组合管理人。
受限 / 敏感业务还包括哈萨克斯坦政府批准的 “战略目标” 清单内公司所开展的业务,以及天然气、碳氢化合物(如石油、天然气等烃类能源)及其他能源相关业务。因此,收购在上述领域开展业务的此类公司的股份,须经政府事先同意。
不同类型的实体需遵守各自专属的规则,这些规则规范了获取所需政府同意的流程及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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