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墨西哥,外国投资不受限制,仅需在交易完成后进行申报(而非事先获得批准),除非涉及某些特定行业。
若外国投资者收购从事敏感行业(详见下文)的墨西哥上市公司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则需事先获得经济部及外国投资国家委员会的批准,即需在交易最终完成前获得批准。对于在墨西哥注册成立的非墨西哥籍投资者,当其持股比例或投票权超过特定百分比阈值时,即触发事先批准要求。以下是各敏感行业对应的外国投资比例上限:
合作生产公司:最高 10%。
最高 49% 的情况适用于以下行业或主体:
(1)制造、商业化运营或分销炸药、枪支、子弹、弹药及烟花爆竹的公司(不包括用于工业及采矿活动的炸药采购与使用,也不包括为上述活动制备爆炸性化合物);
(2)仅在墨西哥境内发行的报纸印刷业务;
(3)持有农业用地、牧场及林地的公司中的 “T 系列” 股份;
(4)淡水、沿海及专属经济区捕捞业务(不包括渔业);
(5)港口综合管理;
(6)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供的内河航行港口引航服务;
(7)从事内河及沿海航行船舶商业运营的航运公司(不包括旅游邮轮运营,以及用于港口建设、维护及运营的海上挖泥船与设备的运营);
(8)为船舶、飞机及铁路设备供应燃料及润滑油;
(9)广播业务(该外国投资上限需遵循直接或间接行使控制权的投资者或经济主体所在司法管辖区之间的互惠原则);
(10)定期及不定期国内航空运输服务、国际航空运输服务、不定期空中出租车业务及专业航空运输服务。
对于上述行业及公司,外国投资的参与比例限制不得通过直接方式突破,也不得通过信托、合同、合伙关系、公司章程协议、金字塔式架构或其他可赋予控制权或高于规定上限参与比例的机制突破。
以下活动若外国投资比例超过 49%,均需事先获得外国投资国家委员会的批准:为船舶开展内河航行提供的港口服务(如拖船、系泊及驳运服务);仅从事远航海运船舶运营的航运公司;公共服务机场的特许经营公司或许可经营公司;学前教育、小学、初中、高中、大学或其组合的私立教育服务;法律服务;普通铁路的建设、运营及开发,以及公共铁路运输服务的提供。
以下业务专属墨西哥政府:
(1)石油及其他碳氢化合物的勘探与开采;尽管有前述规定,墨西哥联邦政府可通过国家碳氢化合物委员会(简称 CNH)授权与私营实体签订并执行碳氢化合物勘探与开采协议;
(2)全国电力系统的规划与管控,以及电力输送与配电公共服务;
(3)核能发电;
(4)放射性矿产(相关业务);
(5)电报业务;
(6)无线电报业务;
(7)邮政服务;
(8)纸币发行;
(9)硬币铸造;
(10)港口、机场及直升机停机坪的管控、监督与监视;
(11)适用法律明确规定的其他业务。
以下业务专属墨西哥公民或含 “外国人排除条款” 的墨西哥公司:
(1)国内陆路客运、旅游客运及货运(不包括信使或快递服务);
(2)开发银行;
(3)适用法律规定的专业技术服务提供。
外国投资者不得通过直接方式参与上述行业及公司,也不得通过信托、合同、合伙关系、公司章程协议、金字塔式架构或其他可赋予控制权或参与权的机制参与。
免责声明
法律及程序可能发生变更。本文仅提供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建议。若您在跨国并购过程中遇到法律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咨询专业涉外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