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作为婚姻关系解除时的特殊救济手段,其主张时机往往直接影响案件走向。民法典第1091条虽规定了四种法定情形,但当事人常因程序疏漏丧失维权机会。
去年经办的李明案就颇具代表性:男方持续两年与第三者同居,女方起诉时仅要求分割财产。待判决生效半年后另行起诉索赔时,法院援引"应在何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规则裁定不予受理。这个案例警示我们:赔偿请求必须与离婚诉讼"同进同出"。
实务中需特别注意三个关键点:1. 协议离婚的需在登记后一年内另诉;2. 诉讼离婚的须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3.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可在二审中反诉。笔者认为,当前司法解释对"应在何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仍存在举证期限过短的问题。
操作指南:1. 建议在起诉状事实与理由部分专段列明赔偿事项;2. 家暴受害者应保存伤情鉴定和就医记录;3. 电子证据需及时公证固化。特别提醒:2023年某高院判例显示,超过时效但能证明持续侵害的可例外受理。
延伸思考:当过错方在离婚后公开诋毁原配偶名誉,此时已超出法定时限,是否构成新的损害赔偿事由?这需要结合"应在何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制度本意进行体系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