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其他司法管辖区注册成立的公司,能否在津巴布韦采用重组程序或启动破产程序?
尽管任何公司均可进行重组,但通常而言,只有依据《公司法》注册成立的公司,才能采用津巴布韦法律规定的破产程序。
2、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启动的重组或破产程序,在津巴布韦是否有获得承认的可能?
有。外国实体可依据《破产法》第 165 条,申请承认外国或跨境破产程序,前提是该实体符合该法规定的条件。法院将按以下标准承认外国程序:
若程序在债务人(申请人)的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国进行,则将其承认为 “外国主要程序”;
若债务人(申请人)在该外国拥有营业场所,则将其承认为 “外国非主要程序”。
3、在津巴布韦注册成立的公司,是否会在其他司法管辖区进行重组或启动破产程序?
目前暂无关于津巴布韦公司在其他司法管辖区进行重组或启动破产程序的相关数据。但只要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允许,此类操作是可行的。现阶段,津巴布韦尚未加入任何跨境破产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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