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其他司法管辖区注册成立的公司,能否在葡萄牙启动重组程序或进入破产程序?
符合特定条件的公司可启动葡萄牙的重组及破产程序。欧盟公司可适用《欧盟破产条例》,该条例旨在促进成员国之间的跨境破产合作与承认。此条例采用破产程序启动地成员国的法律,但 “主要破产程序” 可在公司 “主要利益中心” 所在的成员国启动,若公司在其他成员国设有营业机构,则可在这些成员国启动 “次要程序”。
非欧盟公司若在葡萄牙存在重要营业场所、拥有资产或开展大量经营活动,同样可启动上述程序。若公司的主要利益中心或营业机构位于葡萄牙,葡萄牙法院可主张管辖权。
2、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启动的重组或破产程序,能否在葡萄牙获得承认?
依据国际协定,葡萄牙法律认可外国破产程序,并可与外国法院开展合作。在无相关国际协定的情况下,葡萄牙法院通常遵循 “互惠与礼让原则”。若不存在相关条约或国际公约(如葡萄牙与巴西、美国之间暂无此类公约),则适用《葡萄牙企业破产与重组法》的规定:破产程序及其相应效力受程序启动地国家的法律管辖,但存在若干限制。
3、在葡萄牙注册成立的公司,能否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启动重组或破产程序?
对于总部位于葡萄牙的公司,葡萄牙法律及管辖权具有强制性。尽管如此,问题 7.1 第一部分所述原则同样适用于葡萄牙公司。虽然此类做法并不常见,但在特定情况下可能适用,例如:某公司为企业集团的一员,其大部分业务在另一国开展,且在该国拥有资产或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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