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的外国投资受《加拿大投资法》(Investment Canada Act,简称 ICA)监管。一般而言,外国投资者若要收购一家加拿大现有企业的控制权,且该企业估值达到或超过法定财务门槛,必须申请审查该投资是否可能为加拿大带来净收益,并且在获得批准前不得完成收购。
审查门槛因投资者类型及投资领域不同而存在差异,具体包括:
来自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国的投资者(简称 “WTO 投资者”);
来自与加拿大签订贸易协定的司法管辖区的私人投资者;
国有投资者;
非 WTO 投资者;
对加拿大文化企业的投资。
对于其他估值低于法定财务门槛的投资,外国投资者仅需提交通知(可在交割前或交割后 30 天内提交),且该类投资无需接受 “净收益” 审查。此外,满足以下情形时,投资者也需提交通知:
1.来自 WTO 成员国司法管辖区的投资者间接获得加拿大现有企业的控制权;
2.外国投资者在加拿大设立新企业。
《加拿大投资法》还规定了一套独立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类似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的审查机制)。该制度适用于外国投资者的所有收购行为,无论交易金额大小及持股比例高低。若某一收购行为被认定可能损害加拿大国家安全,该制度可导致对收购附加条件或直接禁止收购。
对于需审查的投资,国家安全审查通常与 “净收益” 审查同步进行;
对于仅需提交通知的投资,外国投资者可在交割前提交通知,待 45 天的初始国家安全审查期届满,即可确定该投资的国家安全风险情况;
对于原本无需通知且无需审查的投资,外国投资者可自愿提交通知,以明确国家安全风险。若外国投资者选择不自愿提交通知,根据修正案规定,国家安全审查期将从交割后 45 天延长至 5 年。
《加拿大投资法》近期修正案规定:针对某些指定行业的投资(目前该类投资无需审查或通知),外国投资者须提交强制性交割前通知。这些指定行业的范围,大概率将与加拿大《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指南》中列明的 “敏感技术领域” 保持一致。该修正案已于 2025 年生效。
免责声明
法律及程序可能发生变更。本文仅提供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建议。若您在加拿大有跨境并购法律咨询需求,请立即联系我们咨询专业涉外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