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标注册
根据以色列法律,商标权可通过注册获得,也可通过使用获得(即 “普通法权利”)。后者主要可通过仿冒侵权相关的民事侵权诉讼主张。此外,在先使用行为可构成对在后申请的异议或撤销理由。若两项未决申请之间存在争议程序,使用优先权与申请优先权均会被纳入考量,但善意的在先使用(尤其是在以色列境内的使用)通常会优先适用。
尽管如此,注册仍极具必要性,原因如下:
无需将使用行为和商业信誉作为获得保护的前提;
侵犯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商标权人可提起刑事控告或请求警方对侵权行为采取行动;
海关当局可主动或应商标权人请求,在边境扣留侵犯注册商标的商品;
注册商标会被援引以对抗后续申请的近似混淆商标;
只要商标权人先行提交注册申请,并在注册后三年内在以色列境内开始使用该商标,即可依据预设策略规划品牌推出,无需担心与在先使用者发生冲突。
2、商标注册簿
以色列设有商标注册簿,由以色列专利局(ILPO)负责管理。该注册簿可通过线上公开查询,包含注册商标 / 未决申请的最新摘录以及完整的官方商标档案。
申请商标注册前,通常会进行可用性检索。以色列专利局提供检索服务,其线上商标数据库也可查询,但该数据库的检索结果可靠性较低。普通法检索(如在公司注册簿线上数据库、域名检索、谷歌通用检索等,具体取决于相关领域)虽不常用,但同样可提供。
3、注册有效期
商标注册的有效期可无限续展,但需每十年办理一次续展手续。
续展期限届满后设有六个月宽限期,在此期间仍可办理续展,但需缴纳逾期续展费。
若宽限期届满仍未办理续展,该商标将从注册簿中注销,且不得再办理续展。但在续展宽限期届满后的六个月内,申请人可基于特殊情况并提交宣誓书,申请恢复该商标的注册。
已注销的未续展商标,在续展日期届满后的一年内,仍可被援引以对抗未决申请或提出异议;除非注册官确信,该商标在注销前两年内未被善意商业使用,或未决商标的使用因该注销商标的先前使用而不太可能造成混淆。
4、申请要求
任何个人(本地或外国)、法人实体均可申请商标注册。
允许提交多类申请。
商标申请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两个方面。
通过代理人提交申请时,需提交经签署的简易授权委托书。
官方申请费用如下:
第一类:1858 以色列新谢克尔(ILS);
每增加一类:1397 以色列新谢克尔(ILS)。
5、注册前的商业使用
根据以色列法律,商标在申请前甚至注册前无需投入商业使用。但注册后若连续三年未使用,且无特殊正当理由,该注册可能被撤销。
6、注册中的在先权利考量
商标局会基于相对理由审查未决商标,即审查其与在先注册或申请商标是否存在潜在冲突。
具有以下情形的商标不得注册:
可能误导公众、包含虚假产地标识或助长不正当竞争的商标;
与他人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混淆,且涉及相同商品或服务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商标;
与未注册但在以色列境内驰名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混淆,且涉及该驰名商标所关联的商品或服务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商标;
与已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混淆,即使涉及的商品并非相同或类似,但他人使用该商标可能暗示相关商品与注册商标权人存在关联,且可能对注册商标权人造成损害的商标。
7、申请的撤销、变更、修改或更正
经申请人或注册人请求,注册官可对商标申请或注册进行以下更正与修改:
更正申请人姓名或地址中的错误;
修改商品或服务清单,但不得扩大描述范围;
增加权利放弃声明或通知,但不得扩大注册所赋予的权利;
自愿撤销商标申请或注册;
合并同一商标的多项注册(所有注册均为同一申请日)。
一般而言,在商标获得注册前(无论 是否已获准注册),注册官可更正未决申请中的错误,包括商标本身的非实质性细节。
8、商标申请的分割
商标申请人可请求按申请包含的类别分割申请。分割后存续的每项申请,其申请日均与原申请日保持一致。
申请人通常在以下情形下请求分割申请:针对部分类别的援引异议,比针对其他类别的援引异议更具相关性。
若注册商标或未决申请所涉部分商品的所有权已发生转移,注册官将把该商标注册 / 申请分割为多个独立的注册 / 申请。
9、申请中的错误信息
因注册簿中某项登记未被记录、遗漏、无正当理由被记录、非法留存,或存在错误、缺陷而遭受损害的个人,可按规定方式向注册官提交更正请求(包括完全注销)。
注册官对该请求作出的决定,可向地区法院提起上诉。
第三方可在商标注册后的五年内,基于异议程序中的相同理由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以恶意申请为由请求撤销的,不受时间限制。
向注册官提供与商标申请相关的虚假信息,构成刑事犯罪。
10、注册驳回
商标注册可能因绝对理由被驳回,该类理由通常与商标本身的固有特征相关。
具有以下情形的商标不得注册:
暗示与总统、总统府邸存在关联或获得总统赞助,或可从中推断出该等关联或赞助的商标;
以色列国旗、机构或标志,外国国旗、国际组织及其标志,以及与上述标志近似的任何标识;
国家通常用于表明监督或保证的官方血统标记、官方标志及印章,以及与上述标记近似的任何标识;表明商标权人获得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赞助,或向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供应商品、提供服务的商标(除非已向注册官证明有权使用该商标);
包含 “专利”“已注册专利”“依据国家文件”“已注册”“已注册型号”“版权”“仿冒必究” 等表述或类似表述的商标;
损害或可能损害公共秩序或道德的标识;
可能误导公众、包含虚假产地标识或助长不正当竞争的商标;
包含地理标志,但商品实际产地并非该地理标志所指区域,且该地理标志会对商品真实产地产生误导的商标;
地理标志表述本身准确,但暗示商品源自其他地理区域的商标;
与仅具有宗教含义的符号相同的商标;
包含他人肖像的商标(除非已获得相关人员同意);若为已故人员肖像,注册官将要求获得其亲属同意(除非注册官有合理理由认为无需该同意);
由数字、字母或文字构成,且通常用于指示或描述相关商品或服务及其性质、质量的商标(除非该商标已获得显著特征);
通常含义为地理名称或姓氏,且未以特殊形式呈现的商标(除非该商标已获得显著特征);
标识葡萄酒或含酒精饮料的商标,若该商标包含地理标志,但葡萄酒或含酒精饮料的产地并非该地理标志所指区域。
11、马德里体系
以色列是《马德里议定书》的缔约国,因此商标权人可通过在其国际注册中指定以色列,将其国际商标保护延伸至以色列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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