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律师解读新加坡雇佣法:海外雇佣需要遵守哪些雇佣条款?


1、雇佣法的主要法律依据有哪些?

 

1968 年《雇佣法》(“EA”)是规范新加坡雇佣关系的主要法律。普通法在多种情况下也可能适用。

 

其他雇佣法渊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2001 年《儿童发展共同储蓄法》(“CDCSA”)

1990 年《外籍劳工雇佣法》

1993 年《退休与再就业法》(“RRA”)

2019 年《工伤赔偿法》

2006 年《工作场所安全与卫生法》(“WSHA”)

 

新加坡公平与进步雇佣惯例三方联盟(“TAFEP”)的三方合作伙伴(即人力部(“MOM”)、全国职工总会及新加坡全国雇主联合会)会定期发布与雇佣相关的指导方针和建议。这些指导方针和建议虽无严格法律约束力,但不遵守的雇主可能会受到人力部审查,并被限制工作签证相关特权。

 

2、雇佣法保护哪些类型的劳动者?不同类型的劳动者如何区分?

 

《雇佣法》总体覆盖所有雇员,但不包括以下群体:海员、家庭佣工、法定机构雇员或公务员

《雇佣法》第四部分规定了休息日、工作时间及其他服务条件,仅适用于以下类别的雇员(“第四部分雇员”):

月基本薪资不超过 4500 新加坡元的体力劳动者;

非体力劳动者但受《雇佣法》覆盖,且月基本薪资不超过 2600 新加坡元的雇员。

无论薪资多少,所有管理人员或行政人员均不受《雇佣法》第四部分约束。

TAFEP 发布的指导方针和建议通常适用于所有雇员和雇主。

 

3、雇佣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吗?若否,雇主是否需向雇员提供特定书面信息?

 

雇佣合同可以是书面、口头、明示或默示形式。但人力部建议采用书面形式签订雇佣合同,以减少对约定条款的争议。实际中,雇员通常通过书面雇佣合同受雇。

 

此外,对于 2016 年 4 月 1 日及之后签订雇佣合同、且合同期限满 14 天及以上的《雇佣法》覆盖雇员,雇主必须向其出具核心雇佣条款(“KETs”)书面记录。

 

核心雇佣条款(“KETs”)包括:

雇主全名及商号

雇员全名

职位名称

主要职责与责任描述

雇佣起始日

雇佣期限

工作安排(如每日工作时长、每周工作日数及休息日)

发薪周期

基本薪资标准

固定津贴

固定扣除项

加班费支付周期(若与发薪周期不同)

加班费率

其他与薪资相关的组成部分(如奖金及激励金)

休假权益

医疗福利

试用期

解雇或终止雇佣的通知期

人力部还强烈建议注明雇员的工作地点,尤其是当工作地点与雇主地址不一致时。

 

4、雇主是否必须遵守最低雇佣条款与条件?

 

是。第四部分雇员的雇主必须遵守《雇佣法》第四部分规定的以下条件:

最低休息日数量

最长工作时间

最低加班费率

满足特定条件的第四部分雇员,若为雇主工作满两年,有权获得裁员福利

 

《雇佣法》还规定了所有受覆盖雇员应享有的最低法定公共假期、年假及病假天数。

此外,符合资格标准的父母雇员在新加坡有权享受带薪产假、陪产假、收养假、育儿假及亲职假。假期天数取决于多种因素,如子女国籍、雇员最年幼子女的年龄及子女数量。

 

雇主不得实施与法定病假使用情况挂钩的激励计划。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此类计划的雇主将面临执法行动。例如,以下激励计划均不被允许:

为特定时期内未使用任何法定带薪病假的雇员提供激励;

允许兑现未使用的法定带薪病假;

将带薪病假使用天数作为考核与晋升中的 “扣分项目”。

但雇主可为未休无薪假期的雇员提供激励、提供弹性福利(如医疗费用报销,未使用部分可在年底兑现),及 / 或为达成关键绩效指标的雇员提供激励(如每月处理至少 X 通电话的激励、销售 Y 数量产品的激励)。

 

5、雇佣条款与条件通常通过集体谈判确定吗?谈判通常在公司层面还是行业层面进行?

 

雇佣条款与条件通常由雇主与雇员单独协商确定。但如果公司已成立工会并与工会签订集体协议,则集体协议会为雇主设定最低雇佣条款与条件的合同义务。

过去 15 年,每年约有 350 至 480 份经认证的集体协议。雇主或工会均可通过向对方发出通知启动集体谈判程序。

谈判通常在公司层面进行。不过在部分行业(如银行业),行业工会会结合各雇主的具体情况,与多家主要雇主进行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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