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雇佣法的主要法律依据有哪些?
1968 年《雇佣法》(“EA”)是规范新加坡雇佣关系的主要法律。普通法在多种情况下也可能适用。
其他雇佣法渊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2001 年《儿童发展共同储蓄法》(“CDCSA”)
1990 年《外籍劳工雇佣法》
1993 年《退休与再就业法》(“RRA”)
2019 年《工伤赔偿法》
2006 年《工作场所安全与卫生法》(“WSHA”)
新加坡公平与进步雇佣惯例三方联盟(“TAFEP”)的三方合作伙伴(即人力部(“MOM”)、全国职工总会及新加坡全国雇主联合会)会定期发布与雇佣相关的指导方针和建议。这些指导方针和建议虽无严格法律约束力,但不遵守的雇主可能会受到人力部审查,并被限制工作签证相关特权。
2、雇佣法保护哪些类型的劳动者?不同类型的劳动者如何区分?
《雇佣法》总体覆盖所有雇员,但不包括以下群体:海员、家庭佣工、法定机构雇员或公务员
《雇佣法》第四部分规定了休息日、工作时间及其他服务条件,仅适用于以下类别的雇员(“第四部分雇员”):
月基本薪资不超过 4500 新加坡元的体力劳动者;
非体力劳动者但受《雇佣法》覆盖,且月基本薪资不超过 2600 新加坡元的雇员。
无论薪资多少,所有管理人员或行政人员均不受《雇佣法》第四部分约束。
TAFEP 发布的指导方针和建议通常适用于所有雇员和雇主。
3、雇佣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吗?若否,雇主是否需向雇员提供特定书面信息?
雇佣合同可以是书面、口头、明示或默示形式。但人力部建议采用书面形式签订雇佣合同,以减少对约定条款的争议。实际中,雇员通常通过书面雇佣合同受雇。
此外,对于 2016 年 4 月 1 日及之后签订雇佣合同、且合同期限满 14 天及以上的《雇佣法》覆盖雇员,雇主必须向其出具核心雇佣条款(“KETs”)书面记录。
核心雇佣条款(“KETs”)包括:
雇主全名及商号
雇员全名
职位名称
主要职责与责任描述
雇佣起始日
雇佣期限
工作安排(如每日工作时长、每周工作日数及休息日)
发薪周期
基本薪资标准
固定津贴
固定扣除项
加班费支付周期(若与发薪周期不同)
加班费率
其他与薪资相关的组成部分(如奖金及激励金)
休假权益
医疗福利
试用期
解雇或终止雇佣的通知期
人力部还强烈建议注明雇员的工作地点,尤其是当工作地点与雇主地址不一致时。
4、雇主是否必须遵守最低雇佣条款与条件?
是。第四部分雇员的雇主必须遵守《雇佣法》第四部分规定的以下条件:
最低休息日数量
最长工作时间
最低加班费率
满足特定条件的第四部分雇员,若为雇主工作满两年,有权获得裁员福利
《雇佣法》还规定了所有受覆盖雇员应享有的最低法定公共假期、年假及病假天数。
此外,符合资格标准的父母雇员在新加坡有权享受带薪产假、陪产假、收养假、育儿假及亲职假。假期天数取决于多种因素,如子女国籍、雇员最年幼子女的年龄及子女数量。
雇主不得实施与法定病假使用情况挂钩的激励计划。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此类计划的雇主将面临执法行动。例如,以下激励计划均不被允许:
为特定时期内未使用任何法定带薪病假的雇员提供激励;
允许兑现未使用的法定带薪病假;
将带薪病假使用天数作为考核与晋升中的 “扣分项目”。
但雇主可为未休无薪假期的雇员提供激励、提供弹性福利(如医疗费用报销,未使用部分可在年底兑现),及 / 或为达成关键绩效指标的雇员提供激励(如每月处理至少 X 通电话的激励、销售 Y 数量产品的激励)。
5、雇佣条款与条件通常通过集体谈判确定吗?谈判通常在公司层面还是行业层面进行?
雇佣条款与条件通常由雇主与雇员单独协商确定。但如果公司已成立工会并与工会签订集体协议,则集体协议会为雇主设定最低雇佣条款与条件的合同义务。
过去 15 年,每年约有 350 至 480 份经认证的集体协议。雇主或工会均可通过向对方发出通知启动集体谈判程序。
谈判通常在公司层面进行。不过在部分行业(如银行业),行业工会会结合各雇主的具体情况,与多家主要雇主进行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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