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其他司法管辖区注册成立的公司,能否在爱尔兰采用重组程序或启动破产程序?
根据经修订的《破产条例》的规定,主要利益中心位于爱尔兰的公司,无论其注册地在何处,均可在爱尔兰进行清算。
近年来,爱尔兰法院已将审查官的任命范围扩大至两类公司:一类是在爱尔兰境外成立并注册,但与爱尔兰存在充分关联的公司;另一类是在爱尔兰境外注册,但主要利益中心位于爱尔兰的公司。
尽管债务重整计划不属于经修订的《破产条例》的适用范围,但爱尔兰法院仍会为与爱尔兰存在充分关联的公司批准此类计划。
2、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启动的重组或破产程序,在爱尔兰是否有获得承认的可能?
经修订的《破产条例》还要求对在其他欧盟成员国启动的相关破产程序予以强制承认。若相关程序在欧盟以外国家启动,破产从业人员可向爱尔兰法院申请下达承认该程序的命令。需要说明的是,爱尔兰并非《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跨国界破产示范法》的签署国。
3、在爱尔兰注册的公司,是否会在其他司法管辖区进行重组或启动破产程序?
这种情况并不常见。不过近年来,我们观察到若干案例:以在爱尔兰注册的公众有限公司(PLC)为母公司的大型企业集团,会利用《美国破产法》第 11 章的规定,同时同步启动爱尔兰审查程序,以对爱尔兰母公司(PLC)的股份进行重组。此外,债务重整计划和审查程序已根据《美国破产法》第 15 章的规定在美国获得承认。
另需提及,1986 年《破产法》第 426 条规定了一项特定机制:该机制既确保爱尔兰的破产及重组程序在英格兰和威尔士获得承认,也允许在爱尔兰辖区内就受英国法律管辖的债务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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