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重征税的处理机制
相互协商程序(MAP)是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AAs)项下的特殊机制,适用于因某项行为或拟采取的行为导致所得被双重征税,且该征税不符合相关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规定的情形。
纳税人提出相互协商程序申请后,其所在国的主管当局将与印度主管当局就争议事项进行沟通,协商解决问题。需要注意的是,印度国内所得税法中未纳入相互协商程序的相关流程,但该程序是大多数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核心组成部分。因此,仅当印度与相关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且该协定明确规定了相互协商程序解决方式时,纳税人才能适用这一途径。
相互协商程序案件涉及的跨境双重征税主要包括两类:一是法律性双重征税,即同一所得在两个不同国家被同一主体重复征税;二是经济性双重征税,即同一所得在两个不同国家被两个关联企业分别征税。
可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常见场景包括:
常设机构(PE)是否存在的争议;
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问题;
转让定价调整相关争议;
所得或费用性质判定争议(如是否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技术服务费或营业所得)。
相互协商程序的替代方案是国内诉讼。所有税务纠纷均始于评估环节,纳税人可选择上诉程序,依次向上诉专员、印度所得税上诉法庭(ITAT)、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2、一般反避税规则 / 特定反避税规则在跨境场景中的适用
税收协定是纳税人获取税收优惠、降低整体税负的途径之一。由于许多纳税人通过构建人为架构(如通过低税辖区的企业转移所得)滥用这些优惠或降低税负,导致国家税收收入流失。
为遏制此类流失,印度于 2017 年 4 月 1 日通过《所得税法》第十章 A 引入了一般反避税规则(GAAR)。需要注意的是,第 90 条第(2A)款的引入意味着,即便纳税人享有协定优惠,一旦一般反避税规则被启动,该等优惠不得优先于一般反避税规则适用。
此外,对于协定中包含反滥用条款(即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利益限制条款)的情况,印度直接税中央委员会于 2017 年 1 月 27 日发布通告明确,若某项避税行为已通过协定中的利益限制条款得到充分规制,则不会启动一般反避税规则。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项目引入的主要目的测试(PPT)是打击条约滥用 / 择协避税的关键措施。如果某项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是获取协定优惠,且给予该优惠不符合税收协定的目标和宗旨,则将拒绝给予该项协定优惠。
由于主要目的测试和一般反避税规则均为反滥用条款,核心目标均为基于特定理由拒绝协定优惠,二者的适用关系中,主要目的测试的适用范围更广 —— 一般反避税规则仅适用于交易主要目的为获取税收优惠的情形。
印度直接税中央委员会于 2025 年 1 月 21 日发布通告进一步明确,对于 2017 年 4 月 1 日之前进行的投资所产生的所得,不适用主要目的测试。印度国内所得税法也对该期间相关交易的一般反避税规则适用作出了类似修订。
3、国际转让定价调整面临的挑战
印度引入转让定价规则的目的,是确保关联企业之间的国际交易按公平交易价格(ALP)进行,防止利润转移及印度税基侵蚀。
国内所得税法对转让定价事项的税务审计程序作出了如下规定:
(1)采用纳税申报表自动筛选程序确定税务审计对象;
(2)审计启动后,评估官(AO)将委托转让定价官员(TPO)对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国际交易的公平交易价格进行核算;
(3)转让定价官员在审核纳税人提交的所有文件和陈述后,将作出公平交易价格核定令;
(4)核定令副本将送达评估官和纳税人,评估官依据转让定价官员核定的公平交易价格计算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在法定的审核评估完成期限内作出预裁定;
(5)对评估官的裁定不服的纳税人,可向争议解决小组(DRP)提出异议;
(6)争议解决小组将出具指导意见,评估官据此作出最终裁定;
(7)对评估官的最终裁定仍不服的纳税人,可向上诉专员提起上诉。
替代途径
纳税人也可选择通过预约定价安排(APA)或相互协商程序(MAP)等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ADR),避免常规诉讼途径。
4、单边 / 双边预约定价安排
任何主体均可与印度直接税中央委员会签订预约定价安排,约定未来最长五年内国际交易的公平交易价格,或明确公平交易价格的核算方法。
根据印度直接税中央委员会发布的 2023-2024 年度报告,近年来纳税人对单边和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偏好显著上升,其中超过 75% 的预约定价安排申请为单边安排,其余为双边安排。
5、跨境相关诉讼
预提税、常设机构及转让定价等领域的跨境问题,仍是印度法院的常见诉讼事由。但目前尚无公开数据表明哪一领域的诉讼发生率更高。
非居民纳税人可利用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并在开展交易、确定税务立场前寻求法律咨询,以减少不必要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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