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外国投资通常不受限制,仅需在交易完成后履行申报义务(而非事前审批),但涉及《外汇及外国贸易法》(1949 年 12 月 1 日法律第 228 号,以下简称 “《外汇法》”)所界定的特定敏感业务除外。
一般而言,除符合下述任一豁免情形外,外国投资者若要收购从事敏感业务的日本上市公司 1% 及以上的上市股份,需通过日本银行(以下简称 “日银”)向日本财务省(以下简称 “财务省”)及其他相关省厅提交事前通知(以下简称 “事前通知”):
一、外国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银行、保险公司及投资管理业务经营者):若该类机构符合以下条件,则可豁免事前通知义务:
已根据日本法律取得许可或完成登记,或接受外国主管机构相当于日本法律标准的金融监管;
同时满足以下 “豁免条件”:
1、自身及 “关联人” 当前未担任且未来不会被任命为该上市公司的董事或其他法定管理人员(“关联人” 的范围需根据任命提议方确定,即提议方为该外国投资者本人还是第三方);
2、不会向股东大会提交涉及该公司敏感业务相关的业务转让或解散提案;
3、不会获取该公司敏感业务相关的非公开技术信息。
但需注意,以下情形不视为违反上述第 3 项条件:
(1)根据《金融商品交易法》登记为第一类金融商品交易业者并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证券公司;
(2)根据日本《银行法》取得银行牌照的银行;
(3)在外国法律下持有相当于第一类金融商品交易业者资质或银行牌照的其他外国金融机构,且已建立完善的利益冲突管理机制;前述机构在符合以下要求时获取非公开技术信息的,不违反第 3 项条件:
(4)经目标上市公司同意(如在友好交易中要求披露尽职调查信息);
(5)由目标上市公司以外的主体委托其投资银行服务部门获取(如在敌意交易中要求披露尽职调查信息),且需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将该非公开技术信息与自身交易部门及委托投资银行服务部门以外的第三方进行隔离;
防止利用其持有的目标上市公司股份所产生的影响力索取相关信息。
二、一般外国投资者(不含主权财富基金及公共养老基金):
若拟收购的上市公司其敏感业务不包含任何核心敏感业务,且满足全部 “豁免条件”,则可豁免事前通知义务;
若拟收购的上市公司其敏感业务包含核心敏感业务,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则在持股比例达到 10% 前可豁免事前通知义务:
(1)满足全部 “豁免条件”;
(2)当前未参与且未来不会参与涉及该公司核心敏感业务重大经营决策的任何委员会;
(3)不会在指定期限前向董事会、重大经营决策委员会或其成员提交书面提案,要求就核心敏感业务相关事项作出答复或采取特定行动(上述(2)(3)项合称 “附加条件”)。
三、外国主权财富基金及公共养老基金:
若已取得财务省出具的豁免证明,且拟收购的上市公司其敏感业务不包含任何核心敏感业务、同时满足全部 “豁免条件”,则可豁免事前通知义务;
若已取得财务省出具的豁免证明,且拟收购的上市公司其敏感业务包含核心敏感业务,同时满足全部 “豁免条件” 及 “附加条件”,则在持股比例达到 10% 前可豁免事前通知义务。
财务省在决定是否向外国主权财富基金及公共养老基金出具豁免证明时,将考虑以下因素:
该类基金的投资形式是否纯粹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
该类基金的投资决策是否独立于外国政府等主体。
关于 “核心敏感业务” 与其他敏感业务的区分,财务省已发布上市公司分类名单,将上市公司分为三类:
(1)从事核心敏感业务的公司;
(2)从事非核心敏感业务的公司;
(3)不从事任何敏感业务的公司。
若需提交事前通知,外国投资者在日银受理通知后 30 日内不得实施投资。在实践中,若拟议投资未引发日本国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公共安全方面的担忧,该期限通常可缩短至两周。此外,若需提交事前通知,外国投资者需在完成收购后 45 日内通过日银提交执行报告。
若财务省及其他相关省厅认为需要更多时间评估拟议投资是否可能损害国家安全、破坏公共秩序或危害公共安全,等待期可延长至五个月;在此期间,相关省厅可责令外国投资者终止或修改拟议投资。
若外国投资者因符合上述任一豁免情形,对从事敏感业务的上市公司投资无需提交事前通知,则需遵守以下事后报告要求:
(1)一般外国投资者:在其对该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达到 1%、3%、10%(及 10% 以后每进一步增持)时,需在 45 日内通过日银提交事后报告;
(2)外国金融机构:在其对该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达到 10%(及 10% 以后每进一步增持)时,需在 45 日内通过日银提交事后报告。
需补充说明的是,若因目标上市公司不从事任何敏感业务而无需提交事前通知,外国投资者需在其持股比例达到 10%(及 10% 以后每进一步增持)时,在 45 日内通过日银提交事后报告。
请注意,需提交事前通知的 “对内投资” 定义,还包含外国投资者开展的、不一定涉及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特定额外行为,具体包括:
若外国投资者持有从事敏感业务的上市公司 1% 及以上的总表决权,在股东大会上对以下提案表示同意:
(1)任命自身或其 “关联人” 为该上市公司董事或其他法定管理人员(无论该提案由其本人还是第三方提出);
(2)转让或解散该公司与敏感业务相关的业务(仅限该提案由该外国投资者提出的情形);
若外国投资者持有该上市公司三分之一及以上的总表决权,在股东大会上对 “修改公司经营范围以新增敏感业务” 的提案表示同意。
这意味着,即使外国投资者已依据事前通知要求(或凭借适用的豁免情形)合法收购上市公司 1% 及以上的股份,在对上述提案表示同意前,仍需另行提交事前通知。
此外,日本针对特定业务活动的法律法规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设置了限制,或对外国人持股比例规定了上限。适用该类规则的主要行业包括:
航空业:外国投资者不得取得日本航空公司三分之一及以上的表决权;
广播业:外国投资者不得取得综合广播通信公司及其他同类公司 20% 及以上的表决权;
电信业:外国投资者不得取得日本电报电话公司三分之一及以上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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