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涉外律师】比利时破产重组律师:外资企业如何在比利时启动破产重组程序

 

1、在其他司法管辖区注册成立的公司,能否在比利时采用重组程序或启动破产程序?

 

在 2015 年 5 月 20 日欧洲议会及理事会颁布的关于破产程序的第 2015/848 号欧盟条例(《欧盟破产程序条例》)不适用的情形下,比利时国际私法规定,若在其他司法管辖区注册成立的公司的主要营业地位于比利时,则该公司可在比利时采用重组程序或启动破产程序。在多数情况下,“主要营业地” 的概念与《欧盟破产程序条例》中所使用的 “主要利益中心” 概念保持一致。

 

若该营业地并非主要营业地,则可启动次级破产程序,且该程序仅对位于比利时的营业地产生效力。

 

2、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启动的重组或破产程序,在比利时是否存在获得承认的可能性?

 

在《欧盟破产程序条例》不适用的情形下,比利时国际私法规定,若符合所有承认条件(例如,该判决(1)不违反涉及准据法、公共秩序及辩护权的特定规定;(2)不与另一判决相冲突;(3)不试图规避或偏离强制性法律等),则涉及重组或破产程序的外国判决可在比利时获得承认。

 

3、在指比利时注册成立的公司是否会在其他司法管辖区进行重组或启动破产程序?

 

是的,部分比利时公司会出现此种情况,因为这些公司隶属于国际集团,但这并非常见做法。

 

免责声明

 

法律及程序可能发生变更。本文仅提供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建议。若您在比利时遭遇法律纠纷,请立即联系我们咨询专业涉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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