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领域概述
(一)适用法律
合同当事人通常有权自由选择管辖其协议的准据法。为使该法律选择能得到法院执行,必须证明当事人确有选择该法律的意图。这种意图可通过合同中的明示条款(通常为准据法条款)或默示条款予以证明。若当事人选择了外国法律体系,只要该法律体系不违背公共政策,津巴布韦法院将予以适用。
(二)合同形式
除部分合同可能因成文法规定而有特定条款或形式要求外,津巴布韦对商业合同的形式无普遍法律限制。商业合同可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订立,且合同条款必须明确无歧义。合同既可以通过单方要约订立(受要约方无权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也可以通过双方协商条款的方式订立。商业合同还可借鉴并采用国际公认的格式,如贷款市场协会的标准文本。
(三)本地立法对商业合同的适用
在货物销售相关领域,津巴布韦商业合同主要适用以下立法:
《合同惩罚法》[第 8:04 章]
《消费者保护法》[第 14:44 章]
《竞争法》[第 14:28 章]
《分期付款购买法》[第 14:09 章]
《契据登记法》[第 20:05 章]
《货物管制法》[第 14:05 章]
(四)特定合同的强制性规则
部分合同受专门立法管辖,这些立法规定的义务不得通过合同约定免除。典型例子是《消费者保护法》,该法确立了强制性消费者权利,包括公平交易、披露义务、产品质量保证以及针对不公平合同条款的保护。无论当事人在合同中作出何种约定,这些规则均适用。
根据《契据登记法》,涉及不动产或长期租赁的合同需遵守强制性登记和正式签署要求。
(五)重要法院判决及法律动态
1. 消费者保护
2023 年,《2023 年消费者保护(一般)条例》正式颁布,对消费者保护以及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调解和仲裁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此举旨在为相关当事人提供高效的争议解决机制。
2. 竞争法
《2025 年竞争法修正案》有望给津巴布韦商业监管格局带来重大变革。该法案提议扩大竞争与关税委员会的调查和执法权力,使津巴布韦的竞争监管体系更贴近现代标准。核心内容包括加强反串通执法:扩大禁止性协同行为的定义范围、提高违规处罚力度、加强对限制竞争协议的审查。
另一项重大改革是并购控制与公共利益审查的现代化。拟议修正案要求更全面的申报材料,并加强对纵向限制的审查,包括特许经营、分销和供应合同中常见的地域限制、转售价格维持及独家交易条款。这些变化意味着,以往可能未受到监管关注的限制性合同条款将面临更严格的监督。
对企业而言,这意味着合同自由将日益与竞争政策目标相平衡。过度限制市场准入或扭曲竞争的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面临监管处罚。商业合同起草者需调整合同结构以确保符合经修订的《竞争法》。这标志着津巴布韦正朝着更具干预性、与国际接轨的竞争监管框架迈进。
二、准据法与管辖权选择
(一)准据法选择
津巴布韦司法管辖区通常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但该法律选择的意图必须明确,不得违背公共政策,且不应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若合同中未约定准据法条款,法院将通过评估以下因素确定最适合管辖该协议的法律体系:
合同订立地;
当事人的住所或主要营业地;
合同标的;
支付货币;
合同履行是否需要遵守特定国家的法律。
(二)本地优先适用法律
除非法律规定的有限情形(如在经济特区内开展的活动),若商业合同选择外国法律作为准据法,不得违反津巴布韦以下本地法律:
《外汇管制条例法》[第 22:05 章]
《储备银行法》[第 22:15 章]
《公司及其他商业实体法》[第 24:31 章]
《竞争法》[第 14:28 章]
《公共采购与公共资产处置法》[第 22:23 章]
《劳动法》[第 28:01 章]
税收立法,即《增值税法》[第 23:12 章]、《所得税法》[第 23:06 章]、《资本利得税法》[第 23:01 章] 等
(三)管辖权选择
根据津巴布韦法律,即使一方当事人的住所或注册地在津巴布韦,商业合同当事人仍可选择外国司法管辖区管辖争议。这一规定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该原则在津巴布韦国际私法中得到充分认可。
管辖权选择条款(或法院选择条款)若明确、无歧义且不违背公共政策,则具有可执行性。津巴布韦法院通常尊重并执行此类条款,尤其是在议价能力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商业合同中。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即使存在外国管辖权条款,津巴布韦法院仍保留行使管辖权的剩余裁量权,例如:
执行该条款将显失公平或违背公共政策;
外国法院实际上无法接近或不公正;
与津巴布韦存在密切的关联因素。
重要的是,管辖权选择条款与准据法条款虽常合并使用,但二者性质不同。当事人可选择外国管辖权,但津巴布韦的强制性法律仍可能适用。
两名住所均在津巴布韦的当事人,可基于上述相同理由选择外国管辖权。
(四)仲裁选择与优先适用法律
根据津巴布韦法律,若合同一方或双方为津巴布韦主体,当事人可合法约定通过仲裁解决争议。津巴布韦拥有完善的仲裁框架,受《仲裁法》[第 7:15 章] 管辖,该法纳入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的内容。
若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津巴布韦法院通常会支持仲裁协议,并执行津巴布韦已加入的《纽约公约》第二条第 3 款的规定。这意味着,若一方当事人违反有效仲裁条款向当地法院提起争议,只要该仲裁协议并非无效、失效、无法执行或不能履行,法院将中止诉讼程序并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同样,根据《纽约公约》第五条第 2 款的规定,津巴布韦法院仅在有限情况下(包括公共政策因素)可拒绝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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