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体系与司法秩序
亚美尼亚是单一议会制共和国,以 2015 年修订的宪法为基础。该国属于大陆法系,《民法典》以《拿破仑法典》为蓝本,行政法则参照德国模式发展而来。
在亚美尼亚,唯有法院拥有司法审判权。该国设立的法院包括:
宪法法院,负责宪法相关司法事务;
最高法院,是宪法司法范畴外的最高审判机关,负责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纠正严重侵犯人权与自由的行为;
刑事、民事、行政及反腐败上诉法院,负责审查初审法院的司法行为,主要行使法律审职能,事实审职能有限,且多适用于行政和刑事诉讼程序;
普通管辖权初审法院;
行政法院;
破产法院,管辖破产案件审理工作;
反腐败法院。
行政法院管辖所有源于公共关系的案件,包括公共机构之间、公共机构与个人之间的纠纷,涵盖公共服务或替代服务相关争议以及未按层级顺序解决的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该法院有权审查罚款及其他行政行为。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涉及公共服务或替代服务的签订、履行、豁免以及纪律处分相关争议案件,将不再由行政法院审理,改由普通管辖权初审法院负责。
破产法院负责处理破产案件。
反腐败法院拥有刑事和民事管辖权,刑事管辖权涵盖腐败相关刑事指控案件,民事管辖权则涉及民事没收案件以及追回犯罪行为给国家和其他公共实体造成的损失。
普通管辖权初审法院管辖所有其他未归属于其他专门法院的案件。
二、外国投资限制
1、外国投资审批
《外国投资法》将外国投资者定义为依据现行法律在亚美尼亚进行投资的外国国家、外国法人、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永久居住在亚美尼亚境外的亚美尼亚公民以及任何国际组织。外国投资进一步定义为上述外国投资者为获取利润、收益或其他利益,直接投入亚美尼亚商业或其他活动的任何财产,包括资金和知识产权。
根据亚美尼亚法院确立的惯例,只有通过相关公司决策投入公司股本的资产方可被认定为投资。
总体而言,亚美尼亚相关法律未规定外国投资需经任何国家机构预先批准或审批。因此,除在亚美尼亚开展商业活动普遍适用的流程外,法律无其他预先批准要求。
尽管如此,在特定行业,投资计划获得批准后,投资者可享受激励措施及其他优惠。
例如,根据亚美尼亚共和国《土地法典》,国家或社区所有的财产可捐赠用于社会或慈善目的,或用于执行经亚美尼亚共和国政府批准的投资计划。政府的相关决定及捐赠协议将明确捐赠土地的唯一用途。
此外,若政府根据规定激励措施的特定政府法令,批准投资者提交的投资计划并授予激励,投资者可在特定情况下享受专项税收或关税优惠。例如,投资者可申请在投资计划执行期间享受五年关税豁免。
再者,公共服务监管委员会在确定公共服务费率时,可能会考量公共服务领域的投资。但在这些领域获取运营许可并不以提交投资计划为前提。
总体而言,上述情形均与投资者可享受的优惠及激励相关,而非为保护投资或认定外国投资资格而设立的预先批准程序。
2、违规处理程序及处罚
如外国投资审批部分所述,投资计划无强制性预先批准机制规定,即无需经国家机构事先批准即可进行投资。一般情况下,对于投资计划的监督或履行,也无相关程序或处罚规定。但一旦政府批准的投资计划授予了激励措施,投资者需向政府报告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未履行计划可能会或将会根据所授予的激励类型及批准该投资计划的政府法令条款承担相应责任。例如,在土地购买激励措施情形下,若土地未按批准用途使用,可能会通过司法程序终止土地所有权。
3、外国投资者需履行的承诺
适用法律未规定此类特定承诺。但根据公私伙伴关系相关法律,政府可根据具体情况与投资者约定特定承诺。实践中,此类承诺可通过批准投资计划的政府法令予以设定。
4、上诉权
针对政府拒绝批准投资者投资计划的决定,无专门的上诉程序。但理论上,适用于行政机关决定上诉的一般行政诉讼程序可予适用。投资计划未获批准的当事人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对该决定提出异议。此类诉讼需在收到决定后的两个月内提起。
然而,潜在抗辩的依据和范围有限。政府在批准投资计划方面享有较大自由裁量权,法律未规定明确的驳回标准。从技术层面而言,仅在存在程序违规或违反平等要求(法律规定行政机关需对类似案件保持一致处理)的情况下,方可提起上诉。
无论如何,需重申的是,外国投资无需事先获得授权,仅在申请额外激励措施或涉及一般许可程序(与外国投资者特定身份无关)时,才需政府及其他国家机构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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