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与海上货物索赔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国内法有哪些?
1924 年 8 月 25 日《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经 1968 年 2 月 23 日及 1979 年 12 月 21 日议定书修订后,适用于涉及两个不同国家港口间货物运输的提单。国内运输受《运输法典》第 L5121-1 条及后续条款、第 L5422-1 条及后续条款、第 L5423-1 条及后续条款、第 R5422-6 条及后续条款、第 R5423-1 条及后续条款、第 D5422-1 条及后续条款,以及 1966 年 12 月 31 日第 66-1078 号法令第 3 条、第 12 条、第 32 条和第 44 条的约束。
2、针对承运人提起货物索赔时,适用哪些核心原则?
采用严格责任制度。若交货时作出保留,或损坏不明显时在交货后三日内作出保留,承运人应承担责任,但承运人能证明损坏是由公约或适用的法国法律中规定的一项或多项免责事由造成的除外。赔偿责任设有限额,但损坏因承运人故意不当行为造成的除外。诉讼必须在货物交付之日起一年内提起,货物全损时则自应交付货物之日起算。任何追偿诉讼必须在主诉讼行使之日或和解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
3、在哪些情况下,承运人可就货物申报不实向托运人提出索赔?
若提单上的货物描述不准确,托运人应就由此给承运人造成的任何损害或责任向承运人作出赔偿。
4、在法国海上货物索赔的时效如何适用?
货物损坏或部分损失时,诉讼须自货物交付之日起一年内提起;货物全损时,须自应交付货物之日起一年内提起。
该时效可经当事人在诉因产生后达成协议延长。债务人认可索赔人的权利、送达传票或通过执达员强制执行某项行为,均会导致时效中断;若索赔人因法律规定、协议约定或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采取行动,时效中止。
任何追偿诉讼须在主诉讼行使之日或和解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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