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海商海事律师】在智利海运过程中遭遇货物索赔纠纷怎么办?-智利《航运法》

1、与海上货物索赔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国内法有哪些?

 

智利是 1978 年《汉堡规则》的缔约国。事实上,智利在该规则于 1992 年 11 月 1 日在国际上生效前,就已将其纳入《商法典》。但需注意,智利对该规则的国内立法与国际文本并非完全一致。

 

2、针对承运人提起的货物索赔适用哪些核心原则?

 

根据《商法典》第 984 条(对应《汉堡规则》第 5 条),如果造成货物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的事件发生在承运人掌管货物期间(定义见《商法典》第 982 条,对应《汉堡规则》第 4 条),承运人需对货物灭失、损坏以及迟延交付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但承运人若能证明其本人、受雇人或代理人已采取一切合理必要措施避免该事件及其后果发生,则除外(对应《汉堡规则》第 5 条)。

 

“采取一切合理必要措施避免事件及其后果发生” 的举证责任由承运人承担,这与《海牙规则》第 4.2(q)条的规定一致。合理必要措施包括使船舶适航,以及妥善、谨慎地装载、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承运人在整个航程中均负有使船舶适航的义务。最终,承运人需证明其已尽到合理承运人的注意义务,并明确指出造成货物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的具体事件。

 

3、在哪些情况下,承运人可就货物申报不实向托运人提出索赔?

 

若托运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的过失或疏忽导致承运人、实际承运人遭受损失或船舶受损,托运人需承担赔偿责任。一般而言,托运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对因其过失或疏忽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且该责任为无限责任。

 

对于危险货物,《商法典》第 1013 条(对应《汉堡规则》第 13 条)规定,托运人必须对危险货物进行相应标记或标识。此外,托运人还需告知承运人货物的危险性质,必要时还需说明应采取的预防措施。若托运人未履行上述义务,且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并不知晓货物的危险性质,《商法典》第 1013 条详细规定了托运人因此需承担的各类后果。简而言之,托运人需向承运人或任何实际承运人赔偿因运输此类货物造成的损失,且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可根据情况随时将货物卸载、销毁或消除危险性,无需支付任何补偿。

 

4、在智利海上货物索赔的时效如何规定?

 

根据国内立法中对《汉堡规则》的相关规定,货物索赔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卸货结束之日起两年。该时效期间可因合法提起诉讼而中断。向一名索赔人送达文书即足以中断对所有被告的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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