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海上货物索赔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国内法有哪些?
印度的海上货物运输主要受《1925 年印度海上货物运输法》(简称 “COGSA”)、《1993 年印度多式联运法》(简称 “MTGA”)和《1856 年印度提单法》管辖。其中,COGSA 以 1924 年《海牙规则》和 1968 年《海牙 - 维斯比规则》为基础,适用于从印度任何港口运往印度境内或境外任何其他港口的海上货物运输,尤其明确了承运人及托运人在货物灭失或损坏相关责任中的权利与豁免权。
MTGA 适用于从印度任何地点运往印度境外任何地点的多式联运货物运输,同时规定了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基础。
根据《2017 年海事法(管辖权及海事索赔解决)》(简称 “Admiralty Act”),高等法院拥有审理和裁决海事索赔相关争议的管辖权,包括因货物灭失或损坏、与船上货物运输相关协议等引发的索赔。
其他相关法律包括《1908 年印度港口法》《1963 年印度主要港口信托法》《1963 年印度海上保险法》《1962 年印度海关法》等。
二、针对承运人提起货物索赔时适用的关键原则有哪些?
针对承运人提起货物索赔的关键原则由 COGSA 规定。
1.诉讼时效:除非在货物交付后或应交付日期起一年内提起诉讼,否则承运人和船舶将免除与货物灭失或损坏相关的所有责任。但在诉因产生后,经双方同意可延长该期限;若法院允许,可在一年期满后再延长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提起诉讼。
2.免责情形:因船舶不适航导致的货物损失,仅当该不适航是由于承运人未恪尽职守使船舶适航、未确保船舶配备足额船员、设备及物资、未使货舱及其他载货区域适合并安全接收、运输和保管货物时,承运人才需承担责任。此外,承运人及船舶对以下情况造成的损失无需负责: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受雇人在船舶航行或管理中的行为、疏忽或过失;海上风险与意外;天灾;战争行为或公敌行为;海上救助或试图救助生命或财产等。在 “M/S 国家保险公司诉 S.S. 普雷斯蒂奇孟加拉号案”(《印度法律报告》1987 年加尔各答卷第 151 页)中,法院认定货物损坏由其固有缺陷导致,承运人免责。
3.责任限额:除非托运人在装货前声明货物的性质和价值并载入提单,否则承运人或船舶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包或每单位 666.67 特别提款权(SDR),或按受损货物毛重每公斤 2 特别提款权,以两者中较高者为准(或等值其他货币)。但如果有证据证明损坏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行为或不作为、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坏仍轻率行事导致的,则该责任限额不适用。在 “钱德里斯・伊斯布兰特森 - 莫勒公司案”(1951 年《上议院法律报告》第 27 页)中,法院确认,若承运人存在轻率行为或故意造成损害的意图,不得主张责任限额。
4.协议约定:承运人可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权利与豁免,或增加自身责任与义务,并就此签订相关协议。对于特定海上运输货物,若未签发提单且条款记录在明确标注的不可转让收据中,承运人和托运人可就承运人责任、义务及权利约定特殊条款。该规定仅适用于非普通运输,且不得违反公共政策或降低承运人对货物的照料义务。此外,承运人和托运人可就货物装船前及卸货后的灭失或损坏相关责任与义务签订协议,同时相关规则不影响承运人根据现行法律享有的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权利。
三、在哪些情况下,承运人可就托运人误报货物事宜向其提出索赔?
COGSA 第三条第 5 款规定,托运人在装货时需向承运人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标志、数量、件数和重量的准确性,并有义务就上述信息不准确所引发的一切损失、损害和费用向承运人作出赔偿。在 “邦加・梅拉蒂二号案”(《劳埃德法律报告》2001 年第 1 卷第 89 页)中,法院也认定,托运人违反该义务造成承运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COGSA 第四条第 5 款进一步限制了承运人的责任:若托运人在提单中故意误报货物的性质或价值,承运人或船舶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该误报的价值。
四、在印度海上货物索赔的时效如何规定?
根据 COGSA 第三条第 6 款,除非在卸货港将货物移交至运输合同约定的收货方保管之前或当时,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交书面损失或损坏通知,并说明损失或损坏的大致情况;若损失或损坏不明显,则需在三天内提交该通知,否则货物的移交应初步视为承运人已按提单描述交付货物的证据。
承运人和船舶将免除与货物灭失或损坏相关的所有责任,除非在货物交付后或应交付日期起一年内提起诉讼。但在诉因产生后,经双方同意可延长该期限;若法院允许,可在一年期满后再延长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提起诉讼。
在 “SNC 海运公司诉格雷兰工业私人有限公司案”(《最高法院案例在线》2014 年孟买卷第 903 号)中,法院认定,除非双方同意延长或法院批准延长,否则 COGSA 规定的时效为严格的一年。最高法院在 “大东方航运公司诉石油天然气公司案”(《印度法律报告》2007 年最高法院卷第 2144 页)中也强调了该时效的严格性,指出提起索赔的延迟需有令人信服的理由,程序复杂性不得作为延迟的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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