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海商海事律师】在古巴海运过程中遭遇货物索赔纠纷怎么办?古巴《航运法》

1、与海运货物索赔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国内法有哪些?

 

古巴生效的国际公约为《海牙规则》。

 

与海运货物索赔相关的国内法主要体现在《第 317 号法令》第 253 至 275 条(含本条)。这些条款规定了承运人和船长对装载于船上货物的责任。该规定与《海牙规则》并不冲突,因为第 275 条明确,古巴共和国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与《第 317 号法令》的条款并行适用。

 

《民法典》第 435 条也对承运人运送货物的责任作出了规定。根据第 436 条,承运人有义务为所运货物提供适当的安全保障条件;对于易腐货物,应在合理预期时间内完成运输服务;对于状况无法满足该义务履行要求的货物,承运人可予以拒收。此外,承运人在货物运输相关的重要事项上还负有其他义务,这些义务与上述条款的规定一致。

 

《2021 年第 141 号法》规定了国内法框架下海运货物索赔的相关程序。

 

2、针对承运人提起的货物索赔,适用哪些关键原则?

 

根据《第 317 号法令》第 253 条,因船舶不适航导致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运人无需承担责任,但如果该不适航是由于承运人未尽到合理谨慎义务维持船舶适航状态、或未确保船舶配备适当的设备、装备或补给所致,则除外。主张免除该责任的承运人或其他相关方,需对自身未尽到合理谨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同样,对于因以下原因导致的货物损坏或灭失,意图免除自身责任的承运人也需承担举证责任:货物体积或重量减少,或因货物的隐蔽缺陷、特殊性质或固有瑕疵导致的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坏;包装不足;标记不全或有缺陷;托运人、货主及其代理人或代表的作为或不作为;火灾(除非是承运人过错所致)。

 

3、在哪些情况下,承运人可就货物申报不实向托运人提出索赔?

 

《第 317 号法令》第 254、256、259 和 265 条规定,若托运人提供的货物表面状况、性质、标记数量、数量及重量等信息不准确,导致第三方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提出索赔,承运人因此遭受损失的,可向托运人要求赔偿。

 

4、在古巴海运货物索赔的时效规定如何适用?

 

根据《第 317 号法令》第 284 条,基于租船合同提起法律诉讼的时效为一年。

就货物遭受的灭失、损坏或延误要求赔偿而提起法律诉讼的时效,自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之日或应交付货物之日起算。

 

此外,对于上述条款未作规定的情形,可补充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此时索赔时效同样为一年(《民法典》第 11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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