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与海运货物索赔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国内法有哪些?
阿根廷是 1924 年《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的缔约国。1968 年修订 1924 年布鲁塞尔公约的《布鲁塞尔议定书》(《海牙 - 维斯比规则》)尚未获得阿根廷批准,但其部分规则已纳入《阿根廷航海法》。
2、针对承运人提起货物索赔时,适用哪些关键原则?
《阿根廷航海法》包含与货物索赔管辖权及准据法相关的公共政策规则。就此而言,若承运人负有在阿根廷交货的义务,案件准据法应为《阿根廷航海法》。无论存在何种管辖权协议(该协议将被视为无效),阿根廷法院均对案件实体问题拥有管辖权。
尽管《海牙规则》适用,但阿根廷法律下的特定规则仍应优先适用,不受提单中通常包含的承运人条款约束。例如,承运人对任何交货延迟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不得进行不合理绕航的义务。
3、在何种情况下,承运人可就托运人申报货物不实提起索赔?
根据《海牙规则》第 3 条第 5 款,托运人应被视为已向承运人保证,其在货物装船时提供的标志、件数、数量和重量均准确无误。托运人应赔偿承运人因上述详情不准确而遭受的一切损失、损害和费用。承运人享有的此项赔偿请求权,不得限制其根据运输合同对托运人以外的任何人承担的责任和赔偿责任。《阿根廷航海法》也有相同规定。
导致承运人对托运人提起索赔的最常见情形,是散装货物的数量差异。根据第 4138-E/2017 号法规,货物数量可由托运人 / 收货人选择通过地磅测量或水尺测量 / 空距测量确定。在大多数情况下,阿根廷托运人会选择地磅测量。
核心问题在于,地磅经标准砝码校准后存在一定公差范围,这一情况常导致数量差异,使承运人面临卸货港的短货索赔。此外,若差异超过 0.6%,阿根廷海关可能对承运人启动行政程序,并可能适用罚款。
4、阿根廷海运货物索赔的时效如何规定?
根据《海牙规则》第三条,除非在货物交付或应当交付之日起一年内提起诉讼,否则承运人和船舶应免除一切相关损失或损害的赔偿责任。《阿根廷航海法》第 498 条也有相同规定。
时效期间可通过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中断。此外,《阿根廷航海法》允许当事人自愿延长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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