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海商海事律师】在希腊海运过程中遭遇货物索赔纠纷怎么办?希腊《航运法》

1、与海上货物索赔相关的国际公约及国内法有哪些?

 

希腊已批准 1924 年《海牙公约》及其 1968 年和 1979 年两项议定书(即《海牙 - 维斯比规则》)。满足以下任一情形时,《海牙 - 维斯比规则》适用于货物运输相关索赔:(i)提单在某一缔约国签发;(ii)运输从某一缔约国的港口出发;(iii)提单所包含或证明的合同约定,《海牙 - 维斯比规则》或任何赋予其效力的国家的法律管辖该合同。若希腊为法院地法,无论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是否适用《海牙 - 维斯比规则》,希腊法院均会适用该规则。

 

若索赔超出《海牙 - 维斯比规则》的适用范围,则适用《希腊海商法》(GPMLC)。该法条款与《海牙 - 维斯比规则》相近,且扩大了后者的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国际班轮运输,无论是否签发提单。

 

希腊未批准《汉堡规则》或《鹿特丹规则》。

 

2、针对承运人提起的货物索赔,适用哪些核心原则?

 

核心原则如下:

承运人根据《海牙 - 维斯比规则》《希腊海商法》和 / 或《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LLMC)享有限制赔偿责任的权利;

《海牙 - 维斯比规则》和《希腊海商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

货物装载至卸载期间,《海牙 - 维斯比规则》具有强制适用性(《希腊海商法》将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扩展至货物装载前和卸载后的阶段)。


货运代理人与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另有约定的除外。

 

3、在何种情况下,承运人可就货物申报不实向托运人主张索赔?

 

根据《海牙 - 维斯比规则》,托运人应保证货物的重量、数量及其标记和编号准确无误。根据《希腊海商法》,仅当托运人故意作出不实申报时,方可认定其需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海牙 - 维斯比规则》,托运人必须就不实申报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向承运人进行赔偿。


承运人可基于合同或侵权,就不实申报造成的损害向托运人提起索赔。对于未告知承运人而运输危险品的情况,亦适用同一原则。承运人向托运人主张索赔的权利,不影响其就托运人不实申报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运人仅可向托运人主张追偿。

 

4、在希腊海上货物索赔的时效如何规定?

 

根据《海牙 - 维斯比规则》及《希腊海商法》第 281 条,货物索赔的诉讼时效均为一年,且可在事故发生后经双方协议延长。时效自货物实际交付之日或本应交付之日起计算。不过,若向第三人主张追偿,即使一年时效已届满,只要在法院地法允许的期限内提出,仍可主张。


仅当索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并送达被告,或根据运输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启动仲裁程序时,时效方可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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