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与海运货物索赔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国内法有哪些?
经修订的《海牙 / 维斯比规则》(澳大利亚规则)依据 1991 年《海上货物运输法》(联邦)(COGSA)在澳大利亚具有法律效力。
各州均有统一立法 ——《海上运输单证法》,该法对包括提单在内的运输单证中权利和义务的转让作出了规定。
2、针对承运人提起货物索赔时,适用哪些核心原则?
《澳大利亚规则》载于《海上货物运输法》附表 1A,通常强制适用于从澳大利亚出发的海上货物运输(《海上货物运输法》第 10 条第 (1) 款)。
该规则也适用于抵达澳大利亚的海上货物运输,除非《海牙规则》《海牙 / 维斯比规则》或《汉堡规则》经协议或依法适用,在此情况下则适用上述规则。
相关运输合同为租船合同时,该规则不适用。
值得注意的是,《澳大利亚规则》第 4A 条规定,在特定情况下,承运人可能需对托运人承担因延迟产生的损失赔偿责任。
依据《澳大利亚规则》:
承运人有义务在载货航次开始时恪尽职守,确保船舶适航且适货。
承运人有义务妥善、谨慎地装载、搬运、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澳大利亚法律对于后一项义务(及相应法律责任)是否可委托存在一定争议(《BBC 尼罗河号案》(2022)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全庭第 171 号案)。
承运人及船舶均不对第 4 条第 2 款所列事件造成的损失或损坏承担责任。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为货物损失或损坏部分每公斤 2 特别提款权,或每包 666.67 特别提款权。
3、在哪些情况下,承运人可就托运人申报货物不实提起索赔?
依据《澳大利亚规则》第 3 条第 5 款,对于因托运人提供的货物详情不准确而产生的所有损失、损害和费用,托运人应向承运人作出赔偿。
与此相关,依据《澳大利亚规则》第 4 条第 6 款,对于承运人(或船长或代理人)未同意运输的易燃、易爆或危险货物的运输所产生的损害和费用,承运人有权向托运人追偿。
4、在澳大利亚海运货物索赔的时效如何规定?
若适用《澳大利亚规则》(或《海牙规则》《海牙 / 维斯比规则》),时效为一年,可经双方同意延长。
否则,合同、侵权或寄托索赔的通常时效为六年。但如果是以对物诉讼的方式提出索赔,该诉讼必须在三年内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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