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与海上货物索赔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国内法有哪些?
塞浦路斯已颁布《海上货物运输法》(第 263 章)。该法规定,《海牙规则》适用于从塞浦路斯任何港口运往塞浦路斯境内或境外任何其他港口的海上货物运输。
此外,塞浦路斯通过继承方式采纳了 1924 年 8 月 25 日在布鲁塞尔签署的《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及签字议定书》(《海牙规则》)。该公约于 1931 年 6 月 2 日塞浦路斯仍为英国殖民地时扩展适用于塞浦路斯。
塞浦路斯未批准其他类似性质的规则,例如《汉堡规则》或《鹿特丹规则》。
2、适用于对承运人提起的货物索赔的关键原则有哪些?
货物索赔可基于运输合同违约或承运人未履行某些非合同义务所造成的损害提出。货物索赔通常与承运人违反《海牙规则》第 3 条规定的义务相关,例如承运人未恪尽职守使船舶适航,或未妥善照料货物。
向承运人提起索赔时,原告需证明其拥有诉权。根据塞浦路斯法律,诉权归属于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合法持有人指善意取得提单的人,即持有提单的收货人或被背书人。
明确承运人身份至关重要。提单所证明的航次租船合同被视为与托运人订立的一方(船东或租船人),可能需承担提单项下的责任。法院将同时审查提单背面印刷的 “承运人识别条款” 与正面签名栏中的打印文字,以确定承运人身份。若两者存在冲突且正面打印文字明确,法院通常应认定正面打印文字所载明的一方为 “承运人”。
货物索赔原告可基于侵权向船东索赔货物损害。在此情况下,原告需证明存在实际损失或损害,纯经济损失不予赔偿。
若损失是由法律或合同规定的承运人免责情形造成的,承运人无需向原告赔偿。此外,即使承运人需承担责任,其也可能享有限制赔偿责任的权利。
3、承运人在哪些情况下可就托运人误报货物提起索赔?
根据《海牙规则》第 3 条第 5 款,因托运人申报的货物标志、件数、数量和重量不准确而产生的一切损失、损害和费用,应由托运人向承运人赔偿。
此外,根据《海牙规则》第 4 条第 6 款,对于未经承运人同意且不知情而装运的易燃、易爆或具有危险性的货物,承运人有权在任何地点卸载、销毁或消除其危险性。在此情况下,托运人无权获得任何赔偿,并需对因该等货物装运直接或间接产生的一切损害和费用承担责任。托运人的此项责任为严格责任,即使托运人不知道货物的危险性,也不能作为抗辩理由。
普通法同样认可托运人向承运人告知货物危险性的义务。若托运人违反该义务,承运人有权就误报造成的任何损失向托运人索赔。
4、在塞浦路斯海上货物索赔的时效如何适用?
当运输合同受《海牙规则》管辖(无论是依据成文法还是协议约定),提起诉讼的时效为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一年。否则,就合同违约提起索赔的法定时效为诉讼理由产生之日起六年,而就过失提起索赔的法定时效为损害发生之日起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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