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师事务所】诈骗案件管辖权规定

关于诈骗罪的立案管辖问题,实务中通常认为应由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负责。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但若由嫌疑人居住地管辖更为适宜时,也可由后者处理。笔者在此提醒,诈骗案件的管辖权规定并非绝对刚性,实践中需结合具体案情灵活适用。

举个例子:某市居民张某通过虚构投资项目,向异地多名受害人骗取资金。此案中,诈骗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地均涉及多个区域。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受害人所在地、资金流转地或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均可主张管辖权。实务中常见做法是,由最先接报且证据较为集中的地区机关牵头侦办。

笔者认为,在处理跨区域诈骗案件时,办案机关应重点考虑取证便利性、受害人分布情况及司法资源配置效率。特别是网络诈骗等新型犯罪形态,更需明确管辖权规定的适用边界。

实务建议:当事人报案时应尽可能提供与犯罪地或嫌疑人居住地相关的线索;律师代理时可从管辖连接点角度提出专业意见。思考问题:当诈骗行为涉及境外要素时,应如何确定国内机关的管辖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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