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虽然以小时计酬为主,但在个人所得税缴纳方面与全日制劳动者适用相同的扣税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通常指每日工作不超过四小时、每周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然而需注意,其收入性质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因此个税计算方式与全日制员工一致。
实务中曾有一个案例:某教育机构聘用的兼职讲师小李,每周工作20小时,月收入8000元。单位在发放工资时直接按照累进税率代扣了个税,未区分用工形式。笔者观点认为,这种做法符合《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及第三条的规定——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收入应纳入综合所得,按3%-45%的累进税率计税。
关于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扣税标准的具体计算,需参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居民个人可扣除6万元/年的基本减除费用,再加上专项附加扣除(如子女教育、房贷利息等)。例如小李若享有2000元专项附加扣除,则其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12-60000-2000×12=36000元,对应税率仅3%。
实务建议:用人单位需明确非全日制用工的个税申报义务,避免误按劳务报酬计税(20%预扣率)。建议在合同中明确收入性质,并按月累计预扣缴税款。
思考问题:如果非全日制劳动者同时从多个单位取得收入,应如何合并计算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