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当月的保险是谁给缴纳的问题,实践中往往需要结合解除日期和社保扣款周期来综合判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需在解除时出具证明并在15日内办理社保转移手续,但具体到当月保费由谁承担,法律确实没有明确规定。
笔者曾处理过一个相关案例:某教育公司员工李某于2023年8月10日办结离职手续,公司当月18日完成社保减员。由于当地社保政策规定每月10日前离职的由单位承担当月保费,最终仲裁裁决公司需补缴李某8月的社会保险。这个例子说明,解除劳动合同当月的保险是谁给缴纳通常取决于地方社保操作细则和实际离职日期。
实务中需注意几个关键点:1.如果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情况,通常需要缴纳至劳动关系终止日;2.如果是劳动者主动辞职的情形,若在社保扣款后离职则可能仍由单位承担;3.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建议在协议中明确解除劳动合同当月的保险是谁给缴纳的责任划分。
笔者认为:为了避免争议,用人单位应在解除协议中增设条款明确社保缴纳截止日期和时间节点。同时建议向当地社保机构核实具体的缴费规则和操作流程。对于劳动者来说,离职时应要求单位出具含社保缴交情况的离职证明作为保障。
实务建议:提前与人力资源部门或当地社保局沟通确认缴费规则;在协议中书面约定责任归属;保留相关沟通记录和文件作为证据。
思考问题:如果员工在月末最后一天晚上11点59分提交电子辞职申请,但因系统延迟显示提交时间为次月1日0点01分,此时解除劳动合同当月的保险是谁给缴纳的责任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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