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所】显名股东可以要求法院追加隐名股东为被执行人吗?

在司法实践中,显名股东因债务问题被列为被执行人时,能否要求法院追加隐名股东为被执行人是一个常见争议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的精神,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这为显名股东提供了法律依据。例如,假设某公司A作为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B签订了详细的管理协议,明确B实际出资并享有权益;若A因公司债务被强制执行,A可依据该协议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提交协议、资金流水等证据请求变更或追加B为被执行人。

笔者认为,此类案件的核心在于证明隐名股东的实际责任和协议有效性。实务中需注意:证据必须充分且连贯,如书面协议、转账记录和沟通文件;同时要避免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如果证据确凿且程序合规,显名股东通过诉讼申请变更是可行的路径。此外,显名股东的损失可基于管理协议向隐名股东索赔。

实务建议:建议显名股东提前系统收集并整理所有相关文件,包括管理协议书、财务凭证和往来记录;在诉讼中重点强调隐名股东的实质角色以支持追加请求。思考问题:在复杂股权结构中如何平衡债权人与隐名股东的利益冲突?

特别声明:本内容来自于网络,不代表国樽的观点和立场。
←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