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款纠纷案件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往往是决定胜败的核心因素。依据《民法典》第188条,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开始计算。具体到工程款追索,司法实践中通常以款项应付期满或发包方明确拒付之日起算时效。具体到工程款追索,司法实践中通常以款项应付期满或发包方明确拒付之日起算时效。例如,某装修公司2021年3月完成项目并交付验收,但业主方一直拖欠150万元工程尾款;如果该公司拖到2024年5月才提起诉讼,则很可能因超过三年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需特别留意的是,工程款的诉讼时效可能因特定行为中断或中止。例如承包方发送书面催款函、双方签订分期还款协议等,均可触发时效重新计算。笔者曾处理过类似案例:施工方每月通过EMS邮寄催收通知,法院最终认可其主张未超时效。笔者认为,主动且规范的中断操作是保障债权的重要方式,建议企业完善催收档案管理。
针对工程款的诉讼时效问题,实务中建议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合同中需明确约定付款时间及延迟履行责任;第二,履约过程中全程保留沟通记录和付款凭证;第三,发生争议后尽早寻求法律专业人士评估。值得思考的是:若双方采用“进度款滚动支付”模式且未明确结算节点,应如何合理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