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樽律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成员

根据《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必须依法设立清算组。需特别注意的是,清算组成员人数不得少于两人,其中需明确一名负责人,其余人员作为清算组成员共同参与清算事务。如果仅由单一人员组成清算组,将直接违反法律规定。

实务中曾出现这样的案例:某市一家从事软件开发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2021年申请注销时仅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独自处理清算事宜。后因供应商提出债权异议,经法院审查认定该清算组构成不合法,裁定重新组建符合规定的清算组织。此案突显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成员的合规配置在程序中的关键性。

《公司法》第185条要求: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发布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分别为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或公告发布后四十五日内,且需提交相应债权凭证。在此期间内,清算组不得对个别债权人实施优先清偿。

笔者认为,许多企业容易低估清算组人数要求的法律意义。尤其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合理选任清算组成员不仅涉及程序正当性,更关系到债务清理的法律效力。建议企业在确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成员时优先引入注册会计师或执业律师参与工作。

从实务操作角度提出以下建议:提前委托专业机构协助拟定清算方案;确保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成员中包含财务与法律背景人士;全面保留与债权申报、审核及清偿相关的书面证据材料。

值得思考的是: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同时作为唯一的清算组成员开展工作,可能引发哪些责任和效力上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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