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师事务所】公司股份写的两年之内不能转让如果转让有效吗

公司股份转让限制实务指南

《公司法》第141条对特定主体的股份转让作出明确限制:1.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2.董监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3.公司章程可以对董监高转让股份作出更严格的限制。但实践中经常遇到股东协议约定"两年之内不能转让"的情形,这种约定是否有效?

笔者曾处理过这样一个典型案例:某医疗器械公司三位创始股东签署协议,约定各自持有的30%股份两年内不得对外转让。在公司运营到第15个月时,其中一位股东因个人原因急需资金,私下将部分股权转让他人。其他股东起诉后,法院判决该转让行为无效——虽然超过法定一年锁定期,但股东之间的特别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关于"两年之内不能转让"条款的效力认定,需注意三个要点:1.对于普通股东而言,此类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为有效;2.若涉及发起人股份,第一年的法定锁定期不可通过协议变更;3.如果违反约定提前转让股权,受让方可能面临无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风险。

实务操作建议:1.在投资协议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如违约金计算方式);2.对于特殊主体(如创始人、核心技术人员)可考虑设置更长的限制期;3.涉及上市公司时需特别注意证券监管的特殊要求。

延伸思考:当公司章程规定"三年内禁止股权流转",而个别股东私下签订"两年解禁"的补充协议时,应当优先适用哪个文件?这涉及到公司法与合同法的适用顺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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