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樽律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项目执行的根本依据,其条款的严谨性与实操性直接影响工程全局。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这类合同属于双方有偿契约,即承包人需按约完成工程建设,发包人则需支付对应价款。实务操作中需特别注意,一份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常应涵盖以下核心要素:

首先,工程范围必须清晰界定施工内容及边界,避免模糊表述引发权责争议;其次,建设工期应明确总日历天数及关键节点——例如某桥梁项目中,因墩台施工与梁体架设两个中间工序未有效衔接,导致项目整体延误42天,承包方最终承担了180万元违约金。笔者认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中间工程的进度协调往往是风险高发区。

工程质量标准需严格对标国家规范等级,而工程造价条款更需审慎设计。采用定额计价时可能存在15%-25%的价格浮动空间,实践中通常分三类处理:公开招标项目以中标价为准;概算包干项目参照批复概算相应部分;施工图预算包干则需引入第三方审计。强烈建议在合同中明确计价规则、变更签证流程与最终审价机制——某医院扩建项目就因采用了"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变更按实计量"模式,成功规避了460万元的结算争议。

技术资料交付时效直接影响工程推进节奏,实践中常见因发包方延迟提供地下管线图纸导致基坑方案返工的情形。材料设备供应责任需区分甲供材与乙供材的验收标准,价款支付条款则应细化四个阶段:预付款比例(建议15%-25%)、进度款按形象进度支付、竣工结算周期(法规要求28日内完成核对)以及质保金扣留比例(不得超过结算总额3%)。

竣工验收条款需援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程序要求,质量保修期除满足法定最低年限外(如主体结构为设计使用年限),可协商延长保障期限。协作义务条款虽属软性约束,但在某场馆建设项目中,因发包方未按时协调市政接驳条件导致停工15天,最终被判定承担40%的误工损失。

当出现工程质量缺陷时,《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规定承包人须承担双重责任:一是自费进行修理、返工或改建直至达标;二是因整改导致工期延误的还需承担逾期违约责任。例如某写字楼项目发现幕墙气密性不达标,施工单位不仅需承担130万元的更换费用还因延期交付60天被追偿200万元违约金。

实务建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重点核查工程范围描述的精确性、价款调整机制的可操作性及违约责任的对称性。建议聘请专业顾问参与合同评审并对中间工序交接实施双向签认制度。

思考问题:若发包人提供的地勘数据存在隐蔽偏差但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即组织施工后续因此产生基础沉降问题责任应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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