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质量问题始终是发包方与承包方共同关注的核心议题。一旦工程修复后仍无法达到合格标准,往往引发工期拖延、成本超支等连锁反应,此时各方需及时启动有效的工程质量争议解决办法,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设计图纸与技术标准施工,禁止私自修改或减料行为。如发现设计存在缺陷,施工方有责任立即提出修改意见。这一规定不仅是法定义务,更是保障工程整体质量与安全的重要基础。
例如某商业综合体项目中,承包方未按抗震设计要求布置钢筋,导致主体结构强度不达标。虽经三次返修仍未能通过验收,发包方遂依据合同约定启动工程质量争议解决办法中的仲裁程序。仲裁机构认定施工方存在重大过错,裁决其承担修复费用及延误损失。笔者认为此类情形凸显过程监管的缺失,施工单位应建立动态质量自查机制。
针对质量纠纷,建议双方首先通过协商寻求共识;若协商未果可依次选择调解、仲裁或诉讼。需特别注意:仲裁需以有效协议为前提,而诉讼虽程序严谨但周期较长。在实际操作中引入第三方技术鉴定往往是工程质量争议解决办法中的重要环节。
实务建议:1.在合同中明确质量验收标准和违约责任;2.建立分阶段质量检查节点;3.重大工程应聘请独立监理单位全程监督。
思考问题:当采用快速仲裁程序处理质量纠纷时,如何确保不影响工程后续使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