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招投标实践中,投标文件法人章能代替签字吗这一问题常引发讨论。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若文件缺少单位盖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评标委员会可作废标处理。这表明法律上允许用印章替代签名,但需确保印章真实且齐全。
笔者曾代理过一起高速公路项目纠纷:某公司因法人临时出国,投标文件中仅加盖了公司公章与法人私章,未提供手写签名。评标时,招标方核验印章真实性及授权文件后认可了效力,未作废标处理。此案例说明,实务中投标文件法人章能代替签字吗的答案通常是肯定的,关键在于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形式要求。
需注意几点:一是若招标条款明确要求“亲笔签名”,则单独盖章存在风险;二是代理人用章须配套提交书面授权;三是电子投标需遵循平台认证规则。
需注意几点:一是若招标条款明确要求“亲笔签名”,则单独盖章存在风险;二是代理人用章须配套提交书面授权;三是电子投标需遵循平台认证规则。笔者建议投标前逐条审核招标文件,预留时间处理签章事宜,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
实务建议:1.提前准备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范本;2.扫描归档所有印章使用记录以备核查;3.针对电子投标平台提前测试签章流程。
思考问题:若招标文件规定“必须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但投标人因紧急情况仅加盖法人章并附情况说明,是否可能避免废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