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纠纷处理中,经常出现借款人主张合同签字但是没有收到借款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这意味着仅有双方签字并不足够,必须实际完成款项交付才能生效。如果出借人无法证明已提供借款,即使协议已经签署,该合同也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具体来看,《民法典》第143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三个基本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然而在借贷场景中,签字仅仅是意向的表达,核心在于出借人是否履行了付款义务。例如,在一个虚构但典型的案例中,借款人刘某与出借人陈某签署了借款协议并完成签字环节,但陈某未能提供银行转账记录或现金支付凭证。当陈某起诉要求还款时,法院因缺乏实际资金交付证据而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需注意的是,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如果借款人在协议中明确同意将款项直接支付给担保人或指定的第三方收款人,那么即使借款人自己没有经手资金,通常也视为其已收到借款。例如另一个案例中,孙某在合同中同意出借人将钱款转至担保人吴某账户,尽管孙某未直接收款,法院最终仍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
笔者认为:合同签字但是没有收到借款的抗辩能否成立,关键在于能否举证证明资金未实际流转。实务操作中应着重收集和保存转账凭证、收条、聊天记录或邮件等证据链。建议双方在签约时明确约定支付方式、具体时间、收款账户等细节内容以避免后续争议。
最后给大家一个实务建议:对于出借人而言最好采用银行转账等可追溯的方式支付借款;对于借款人来说如果遇到合同签字但是没有收到借款的情况应及时通过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并保留证据。
思考问题:如果借款人曾口头同意出借人向第三方付款但无书面记录且第三方否认收款该如何认定款项交付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