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日常经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往往需要借助保密协议进行法律层面的加固保护。这类协议不仅是防范信息泄露的基础工具,更是明确各方责任的关键文件。需特别注意,保密协议的约束范围常常覆盖在职与离职后多个阶段,尤其可能涉及竞业限制义务的履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企业可与员工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还可依法设置竞业限制条款,并在离职后给予经济补偿。如果员工违反约定,需承担违约金责任。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支持。
例如在某虚构案例中,A公司一名掌握新产品源代码的技术总监离职后加入同业竞争者,并使用原公司的算法模型优化自身产品。因双方签署的保密协议中清晰界定了保密内容、期限及违约责任,A公司最终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该案反映出协议条款详细化的重要性——特别是对公司股东的保密义务需做出专门约定,以避免核心信息因人员流动而外泄。
笔者认为,企业在拟定协议时应格外关注涉密主体范围的周全性。公司股东的保密义务尤其不可忽视,因其往往参与重大决策并接触战略级商业秘密。建议在协议中单独成款明确股东责任、解密期限及违约后果。同时经济补偿与违约金的设定需符合公平原则,否则可能影响条款效力。
实务操作中建议企业每两年更新一次保密文本;对高管和股东开展专项合规培训;采用“列举+定义”方式明确商业秘密范围。文末思考:在跨国合作架构下,当中国法与外国法对公司股东的保密义务存在认定差异时,应如何设计优先适用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