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署工程合同时,许多企业常面临印章选择的困惑:到底该用公章还是合同专用章?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签名、盖章或按指印等形式时合同即告成立。这意味着无论是公章还是合同专用章,只要符合法定要求,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不过实务中需注意区分:公章通常代表公司的整体意志和广泛授权,而合同专用章则专门用于合同签订场景,针对性更强。关于签工程合同要盖什么章的问题,通常认为若对方未作特殊要求,优先使用合同专用章更为稳妥,因为其直接关联合同行为且能降低后续争议风险。
笔者曾代理过一起典型案例:某施工企业(甲方)与建材公司(乙方)签订混凝土供应合同时,甲方项目部仅加盖了技术部门的业务章而非公司统一的合同专用章。后因材料强度不达标引发纠纷,法院审理认为部门印章无法有效代表企业法人意志,导致合同效力受到质疑。虽然最终通过补充证据链认定事实关系,但甲方企业额外耗费了大量举证成本。这个案例警示我们:签工程合同要盖什么章绝非程序性小事,必须严格遵循印章管理制度。
从风险防控角度出发,笔者建议企业在签订工程类合同时首选备案的合同专用章;若交易对方坚持使用公章亦无不可,但需同步核实印章备案状态及授权文件。需要强调的是,无论选择何种印章形式,核心在于能否体现双方真实合意并实际履行权利义务。最后值得思考的是:若同一份合同中同时出现公章和合同专用章的印文,是否会导致效力认定的复杂性?这需要企业结合用印审批记录和履约事实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