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所】公司欠债能否把股东一并起诉

公司欠债能否把股东一并起诉?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根据《公司法》第20条规定,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具体如何操作需要结合证据来判断。

笔者曾代理过一起典型案例:某科技公司拖欠供应商货款200万元,调查发现其法定代表人王某将公司资金大量转入个人账户用于购房。我们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以财产混同为由将王某列为共同被告。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实务中需注意几个关键点:1.要区分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公司的举证责任不同;2.收集银行流水等财务证据至关重要;3.人格混同的认定标准各地法院存在差异。

特别提醒:1.起诉前建议调取企业工商档案;2.对于认缴制下的股东,可主张加速到期;3.必要时可申请审计鉴定。思考题:如果小股东未参与经营,是否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回到核心问题,公司欠债能否把股东一并起诉?笔者认为关键要看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连带情形。思考题:如果小股东未参与经营,是否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回到核心问题,公司欠债能否把股东一并起诉?笔者认为关键要看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连带情形。建议债权人遇到类似情况时尽早固定证据,必要时可以同时起诉公司和相关股东。

特别声明:本内容来自于网络,不代表国樽的观点和立场。
←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