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投标过程中,供应商若对招标文件内容产生疑问,需注意及时通过书面形式提出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交异议。实际操作中,规范的质疑函通常需要包含以下要素:供应商的完整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电话;所涉项目的名称和编号;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及相关诉求;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以及提出质疑的具体日期。
以某市供热采购项目为例,乙公司发现招标公告中要求提供"供热经营许可证",但该资质并非国家强制认证。乙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质疑函,指出该要求可能不合理地排除未持证但具备供热服务能力的企业。笔者认为,如何质疑招标公告中的供热经营许可证这类关键词的设定是否合法合规至关重要,应避免其成为变相的市场准入壁垒。
实务建议:供应商在准备质疑时,应确保事实清楚、法律依据扎实,特别要审视招标文件中是否存在歧视性或排他性条款。如何质疑招标公告中的供热经营许可证是否与项目实际需求相匹配?建议从资质必要性、法律合法性以及是否限制竞争等角度进行论证。此外,如何质疑招标公告中的供热经营许可证的具体表述是否超出合理范围,也是实践中需要仔细评估的问题。
思考问题:如果招标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回应质疑,供应商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措施来进一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