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能否随意踢出干股股东?从法律角度看,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若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或返还的,公司可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不会支持该股东主张解除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
需注意的是,即便符合上述条件,踢出干股股东也并非易事。实务中曾有一例:某餐饮企业干股股东张某虽未实际出资却享有分红权,后公司发现其抽逃全部资金,经三次书面催告无果后召开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资格。然而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公司必须同步办理减资手续或由其他股东补足出资,否则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这提醒我们,踢出干股股东必须兼顾程序正义和债权人保护。
笔者认为,实践中成功踢出干股股东的难点在于证据链完整性和程序合法性。许多企业因催告通知未采用公证送达或股东会召集程序存在瑕疵,导致决议被撤销。因此建议公司在操作时注重三点:确保所有催告文件以可追溯方式送达并保留证据;严格遵循公司法及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及时启动减资或引入新出资方以避免责任缺口。
思考问题:如果干股股东仅部分未出资而非全部抽逃,公司是否还能通过类似程序直接踢出该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