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抵押担保的法律实践中,保证人需要承担的责任通常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形式。这两种类型直接关系到债权人能否顺利实现债权,也决定了担保人何时需履行代偿义务。实务中如果未明确约定,容易引发后续执行争议,因此各方均需提前明晰责任划分。
一般保证责任下,债权人必须先向主债务人追索,只有在通过诉讼或仲裁并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后仍无法清偿时,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例如2022年北京某案例中,借款人赵某以房产抵押贷款后违约,银行作为债权人虽已胜诉却因赵某转移资产难以执行;此时作为一般保证人的孙某才被依法追加为被执行人。笔者认为这种安排实际上为担保人提供了一定保护空间,避免其过早卷入债务纠纷。
而连带责任保证则更为严格——债务到期未清偿时,债权人可任意选择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全部债权。例如上海某商业银行2023年处理的一笔房屋抵押贷款中,借款人周某失联后银行直接向连带保证人吴某追讨欠款本息共计380万元,法院支持了该诉求并启动了吴某名下资产的查封程序。这种情况下房屋抵押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具有即时性和无条件性。
法律层面主要依据《民法典》第686条及第687条:若合同未明确保证方式则推定为一般保证;但如出现债务人破产、下落不明或财产不足等情形,债权人可提前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这说明即使是一般保证也可能因特殊情况而加重担保人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