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所】房屋抵押担保人承担的责任

在房屋抵押担保的法律实践中,保证人需要承担的责任通常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形式。这两种类型直接关系到债权人能否顺利实现债权,也决定了担保人何时需履行代偿义务。实务中如果未明确约定,容易引发后续执行争议,因此各方均需提前明晰责任划分。

一般保证责任下,债权人必须先向主债务人追索,只有在通过诉讼或仲裁并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后仍无法清偿时,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例如2022年北京某案例中,借款人赵某以房产抵押贷款后违约,银行作为债权人虽已胜诉却因赵某转移资产难以执行;此时作为一般保证人的孙某才被依法追加为被执行人。笔者认为这种安排实际上为担保人提供了一定保护空间,避免其过早卷入债务纠纷。

而连带责任保证则更为严格——债务到期未清偿时,债权人可任意选择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全部债权。例如上海某商业银行2023年处理的一笔房屋抵押贷款中,借款人周某失联后银行直接向连带保证人吴某追讨欠款本息共计380万元,法院支持了该诉求并启动了吴某名下资产的查封程序。这种情况下房屋抵押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具有即时性和无条件性。

法律层面主要依据《民法典》第686条及第687条:若合同未明确保证方式则推定为一般保证;但如出现债务人破产、下落不明或财产不足等情形,债权人可提前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这说明即使是一般保证也可能因特殊情况而加重担保人义务。

实务建议:债权人在设计担保合同时务必书面明确保证方式(建议添加“连带责任”条款以减少追偿成本);对于担保人而言,签约前需全面评估自身偿付能力及房产价值波动风险——尤其是成为连带责任人后几乎无法对抗债权请求,可能直接导致房屋被处置。最终仍要强调房屋抵押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往往与个人重大资产挂钩不可大意。

思考问题:在当前房企债务风险频发的背景下,债权人选择一般保证versus连带责任保证时是否应更侧重考察担保人的实际资产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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