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程纠纷处理过程中,遇到工程造价、施工质量或修复方案等专业争议时,司法鉴定往往是关键环节。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各方当事人可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但需注意工程鉴定费由谁承担的问题——实务中一般由申请方先行垫付。若双方无法协商确定鉴定机构,法院将依法指定具备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鉴定。
例如,在某市一宗住宅项目纠纷中(虚构案例),业主方因墙体开裂问题起诉施工企业,并申请对结构安全做全面鉴定。法院向施工企业释明举证责任后,该企业拒不支付相关费用。最终法院认定其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判决该企业负担全部工程鉴定费。笔者认为,这类情形下工程鉴定费由谁承担应当结合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及案件过错方来综合判断。
从实务角度提醒大家:即便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启动鉴定程序,若当事人经释明后消极应对(如拖延缴费或拒绝提供资料),可能直接导致败诉风险。因此建议当事人在诉讼初期就主动评估鉴定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提前准备材料并与对方沟通费用分担意向,避免程序问题影响实体权利保障。
思考:若原被告双方均申请鉴定却相互推诿费用承担时,法院应依据哪些因素来裁量工程鉴定费由谁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