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认定标准在实践中往往存在争议,但有几个关键点需要把握。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审查员发现专利申请可能存在非正常情形时,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笔者曾代理过一起典型案例:某高校科研团队在半年内集中提交了80余件生物医药领域专利申请,经技术比对发现其中72件仅对实验数据进行了微量调整,最终被全部认定为非正常专利。
从实务角度看,判断非正常专利通常考虑三个维度:1.技术方案是否具有实质性特点。比如某通信企业将公开的5G技术方案简单替换为6G应用场景;2.研发过程是否真实可信。曾有个人发明人声称独立完成50项机械发明却无法提供设计图纸;3.申请目的是否正当。特别要警惕那些为获取政府补贴而批量提交的低质量申请。
近年来非正常专利呈现出新特点:1.利用AI工具自动生成技术交底书;2.通过跨境分工规避审查;3.虚构产学研合作背景。某案例显示,一家初创公司宣称与多所高校联合研发,实则盗用他人学术成果申报了30余件专利。
实务建议:申请人应当保存完整的研发日志和实验记录以备核查。对于疑似非正常专利的驳回决定,建议在15日内提交详细说明材料。思考题:在现行制度下,如何平衡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与保护微小创新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