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草场承包法承包期限,我国法律对不同土地类型设置了差异化安排。耕地通常为30年,而草地则允许在30至50年之间灵活调整,这主要是考虑到草地生态恢复和经营收益周期普遍较长。草场承包法承包期限的弹性设计,有助于兼顾农牧民长期投资与草原可持续利用。
实务中曾有一个典型案例:青海某牧业公司2018年承包一片退化草场时,因未重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关于草地承包期限30-50年的规定,仅签约35年。后续实施草场修复工程时发现投资回报需40年以上,不得不重新协商延长承包期,额外支付了高额补偿金并延误项目进度。
需特别注意,《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条明确承包期满后经营权人可依法继续承包。这意味着草场承包法承包期限不仅影响当前使用权益,更直接关系到长期资金规划和生态投入。笔者建议农牧民在缔约时优先争取接近50年的上限期限,尤其是涉及土壤改良或种草项目的地区。
笔者认为,现行草场承包法承包期限的区间设定具有科学性——既避免过短导致短期行为破坏生态,又防止过长僵化资源配置。但具体执行中需结合草原载畜量、地方补贴政策等灵活应用,不能简单取上限或下限。
实务操作建议:1.签约前聘请农业评估机构测算草地开发经济周期;2.在法定框架内通过附条件续约条款保障长期权益;3.对于政府扶持项目可申请备案延长特别许可。值得思考的是:当草原生态保护要求缩减放牧规模时,如何通过草场承包法承包期限调整实现牧民增收与环境保护的双重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