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所】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告的申请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债权人经常需要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告,以扩大债务清偿责任主体。例如,2023年杭州某案中,张某出借100万元给李某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超市资金周转,尽管借条仅由李某签署,但法院基于资金实际用途支持了追加债务人配偶王某为被告的申请。这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务实态度。

需注意,《民法典》第1064条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两大标准:一是双方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的债务;二是虽以个人名义举债但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或共同经营的债务。笔者认为,这一规定要求债权人在出借时更注重证据保全,尤其是资金流向和用途的证明。如果债权人能举证债务用于家庭共同利益,即使仅有单方签名,法院也可能支持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告。

关于财产性质,《民法典》第1063条列举了个人财产范围,如婚前财产和人身损害赔偿金;而第1065条允许夫妻通过书面协议约定财产归属,这对知情的债权人具有约束力。实务中常见挑战是:当债务人主张分别财产制时,债权人需证明自己知晓该约定,否则可能影响债务追偿。因此,及时提出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告的申请至关重要。

建议债权人采取以下措施:1.尽量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署借款文件以避免后续争议;2.保存好资金用途的证据链,如转账记录和业务合同;3.在诉讼中适时提交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告的申请以强化债权实现。思考问题:如果借款人婚前举债但婚后财产与配偶混同使用,债权人该如何举证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后强调一点: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告的申请必须基于充分证据支撑法院对夫妻共同债务要件的审查重点在于资金实际用途和共同意思表示缺乏这些关键要素申请很难获得支持因此在实务操作中证据收集和策略时机选择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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