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所】投标文件雷同的认定

在招投标活动中,认定投标文件雷同往往是识别串通投标行为的重要切入点。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法律严禁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报价、限制竞争或损害其他方合法权益。实际操作中,如果多家投标人的材料出自同一编制单位或个人,或者文件中出现异常一致的表述内容、报价结构或错误数据重复,通常会被视为存在串标嫌疑的初步证据。

以某地市政工程招标为例,C公司和D公司提交的投标技术方案存在大段文字重复,不仅章节结构高度相似,报价明细也呈现完全一致的下浮比例和计算错误。后续调查证实,这两份投标文件均由一家外部代理机构统一编写。这种情形明显符合“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的特征,因此被监管部门认定为典型的串通投标行为。

笔者认为,执法机构在判定是否构成串通时需综合考量:除了文件内容的相似程度外,还应结合电子提交时间戳、IP地址、报价规律性差异等辅助证据链。需注意的是,行业通用术语或标准模板的使用不一定直接认定为违规,但若核心部分如技术参数、独家解决方案或异常数据出现高度雷同,则极大可能被推定为存在协同行为。

实务中建议企业完善内部管控机制:确保标书编制流程独立且留痕,避免共同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招标方可在文件中要求附上详细的编制过程说明及版本记录。思考问题:随着全流程电子招标的普及,如何利用大数据分析和文本比对技术更精准识别隐蔽化的串通投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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